第A16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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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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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为何能在企业兼职4年而没事?

  2007年到2011年,陕西省渭南市华县移民局局长薛英勋可谓是当地最繁忙的官员,在担任移民局局长的同时,他还兼任着西安一家私营企业的副总,而且开着单位的公车。4年兼职,薛局长获得超过100万元收入。而且,他被检察机关指控贪污公款,但截至目前只受到被停职的处理。(9月23日《华商报》) 

  目前,公众聚焦在于,这位移民局局长被指控贪污公款,为何只受到停职处理,而不是开除公职呢?对于这个问题,如果仅从程序上讲,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检察机关的指控并不是最终的有罪认定,而要对他贪污的问题作出开除处分,必须要等到法院的最终有罪判决。

  在这个事件中,更应引起人们警觉的是,堂堂一个移民局长,在外兼职4年,有关部门竟未及时发现制止,发现了也不作组织处理,甚至直至今日,还没有对兼职问题有个交待,若不是他因贪污案发而停职,兼职之事恐怕还得不到曝光,这岂不是咄咄怪事?

  官员在企业兼职,无论是在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是一件严重违背公务员操守和损害市场公平秩序的事件。首先,官员掌握了公共权力,如果他在企业兼职,就很可能利用公共权力为企业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其次,一个官员在企业兼职,肯定要分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企业的事务,不可能专心处理好公务;再次,官员在企业兼职,官商一体,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因此,《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官员不要想着一面享受官员的地位和荣耀,一面又要企业的高薪,如果想发财,完全有路子可走———辞职下海,就像山东济宁原市长梅永红一样,人家堂堂一市之长、正厅级干部,也能洒脱下海,为何一个移民局长就不可以呢?恐怕是想着利用权力来为企业谋取利益,或者为自己留条后路吧!但是,党纪国法绝不能容忍这样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其撤职、追缴违法所得直至开除。 

  在陕西华县,我们看到的却是有关部门对移民局局长兼职之事按兵不动。其实,这种现象并不鲜见。许多地方对官员在企业兼职,都保持“宽容之心”,认为至少没有贪污受贿,不算什么大事,因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然,近年来,许多地方对官员在企业兼职的问题进行了清理,但是,这些官员也仅仅被要求辞去兼职而已,并未降级、撤职乃至追缴违法所得甚至开除。如此,威慑力自然大减,难免让人怀疑“风头”一过,官员兼职问题又会回潮。

  华县移民局局长在企业兼职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必须对这类问题“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且处罚要严厉,否则,官商一体的现象或许还将困扰我们的社会。杨涛(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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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