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租赁的情况在法院执行中一直存在,可是认定的却少之又少,原因之一在于取证上。不过,对于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在去年取得了突破,江东法院就利用这项技术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确认案。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这类行为将以虚假诉讼罪论处。 “买卖不破租赁”的滥用 今年7月初,江东法院受理一起合同确认案,原告有2人,其中一人姓王,今年61岁。 王某说,2011年,他们两人和鄞州的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下了兴宁路的一间店面房,租期为20年,每年的租金为30万元。 这600万他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和次日已一次性支付,现在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 乍一看,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没什么问题,可是放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 “我们国家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就是20年,实践中这样的合同很少很少,而且一次性将20年的租金付清也不太符合情理。” 果然,租赁合同案件的背后关联着鄞州法院一起金融借款案件的执行,这间“被租”的房子是这起金融借款纠纷的抵押物。 认定虚假诉讼难在取证上 可在8月11日确认租赁合同案第一次开庭时,对法官的提问,原被告的回答步调统一,互为补充。 原告律师甚至解释了为什么一次性付清20年租金,“当时被告急需资金,就把这间房子以较低的价格出租,对原告而言这也是有利可图的。”双方也都发了誓,向法庭所述的情况都是真实的。 江东法院与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取得了联系。1个月后,鉴定结果寄回来,显示原被告的那份租赁合同签章形成的日期在2014年7月份以后。 昨天,江东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恶意串通,伪造虚假证据,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王某还需负担一半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共计近6万元。 此外,因为两人妨害诉讼的行为,法庭分别对王某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同时对两人分别罚款8万元和10万元。法院称,对王某的代理律师,他们也会发司法建议,建议司法部门进行处罚。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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