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军于去年9月因涉嫌受贿被刑拘,检方指控其收受贿赂64万多元。该案于上周五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叶军承认全部指控,叶军的辩护律师出具叶军单位出具的“求轻判”证明,意即叶军平素工作勤勉,希望法院酌情从轻判决。(10月21日《南方都市报》) 为追求从轻、减轻的判决结果,以单位名义向法院求情的事例,并不在少数。比如,2013年6月,湖南省麻阳县文化局以两名贪腐官员“正值有为之年”,建议法院轻判;2014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国税局以“表现优秀”“工作表现突出”为由,建议法院对涉案副局长从轻处罚。 对于单位加盖公章的求情证明,很多人戏称为“求情公函”。以公函形式求情,实际上是披上公权力的外衣干预司法,本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假如,公权机关一以贯之,用公函求情成为习惯性做法,不仅有损公权权威和公信,更会亵渎法律的尊严。 现实中,一些公权部门为犯罪分子求情,往往基于“表现优异”、“人才难得”等等原因。虽然,求情的理由繁多,但立足点都是庇护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们开脱罪责。某些公权部门热衷于为单位犯罪人员求情,其原因无非在于:一方面单位碍于面子的考虑,不希望犯罪分子为单位抹黑,以便影响到单位的整体形象;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出具“求情公函”并不难,而且在出具之后,至于法院采纳与否,出具单位通常都不会承担责任。 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还专门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然而,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规定,却面临现实操作中的掣肘和障碍。一方面,干预司法具有隐蔽性,在监管层面存在短板,某些干预司法举动往往处于暗处,难以被及时发现;另一方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会被追责,而以单位名义向法院求情,虽然可能是单位领导授意,但贴上单位的标签,无形中弱化了领导被追责的风险。由此,一份“求情公函”的背后,只是单位的意思表示,如何问责、怎么处理,却面临真空地带。 要想杜绝“求情公函”,不能片面依赖于曝光和卷宗记录,其最为关键的还是在于,要构建完善的追责体系。“求情公函”虽然代表了单位的立场,但具体授意和操办的仍然是个人,负责人自然难辞其咎,有必要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问责。同时,还应该进一步补齐追责短板,对发出“求情公函”的单位,给予相应的惩处和制裁。唯有如此,才能为“求情公函”打上问责补丁,从而避免权力黑手染指司法权威。 刘建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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