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6名来自江苏镇江的游客在乌鲁木齐市一家自助餐厅就餐离开时,剩下了1200克食物,被餐厅罚款2400元。此事经网上曝光后,引发极大关注。事后,餐厅返还了游客的2400元。目前,物价部门、工商部门已介入调查。 (11月2日《京华时报》) 一事当前,先问真假,再谈是非。关于此事,餐厅是另外一种说法:他们最初商议的是共交100元食材费,但游客坚持按餐厅规定走,每浪费50克食物交100元罚款,将2400元放在收银台上,并坚持要发票。不过,在有关部门调查清楚前,不妨碍我们讨论在自助餐厅浪费食物该不该罚款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餐厅没有罚款权。通常而言,对公民进行罚款,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作为市场主体的餐厅不享有这种权力。餐厅不能说,你顾客浪费了食物,违反了我们餐厅的规定,就可以对顾客进行罚款。餐厅即便对浪费食物的顾客收取一定费用,也不是来自餐厅的罚款权,而是缘于餐厅与顾客事先的约定———比如说,餐厅事先与顾客约定,本餐厅不允许浪费食物,浪费食物要收取一定费用。那么,事后餐厅向顾客收取浪费食物的费用,就不是什么罚款,而是合同的约定,来自双方的契约。 换而言之,餐厅虽然没有罚款权,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浪费食物的顾客收取一定费用。但餐厅行使这种权力也不能随心所欲:首先,餐厅要在醒目位置明确告之,并且在顾客用餐前告之,如此,才能视为征得顾客同意,否则顾客不知情这一约定,就不能视为双方达成约定;其次,每个人用餐时都不能保证做到百分之百完全不留下食物,合理的遗留食物应被容忍,餐厅不能收取费用。 而且,即便满足上述条件,餐厅也不能漫天要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该内容无效。”有些餐厅规定要收取浪费食物价格几倍的费用,或者按照食物的重量来计价收费,这就是“霸王条款”,形同于罚款了。因此,餐厅收取费用应当在普通人能接受的范围内,比如按照浪费食物的相应价格收取费用。 概而言之,抛开乌鲁木齐市这一事件,从法律上讲,餐厅没有权力罚款,但有权通过事先约定,收取浪费食物的顾客一定费用,但这种费用应当公平、合理,在普通人所能接受的范围内。 杨涛(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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