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警界视点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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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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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虐待子女 教师体罚学生

这些行为今后都要定刑责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下)

漫画 任山葳

  上期,本刊邀请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的民警就“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编造虚假信息”、“医闹”、“虚假诉讼”等群众较为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条文进行了解读。

  本期,本刊将继续就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人身权利”、“危险驾驶”等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条文进行解读。

  记 者 石承承

  通讯员 徐 浩 胡伟肖

  5

  加强人身权利保护

  性侵男子也要追刑责

  原文: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解读:

  男性被性侵,尤其是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男性被性侵的情况确实存在。前不久发生在北仑的猥亵案,受害的就是在读初中的男生。

  男性被猥亵,危害性并不亚于女性,但一直来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令人遗憾的法律空白。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扩大了保护对象。同时,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不仅包括异性间实施的行为,也包括同性间实施的行为。

  这一条款的修改,填补了我国刑法中男性被性侵的法律空白,使男性权利得到保障,符合时代发展需要,也使得刑法规定更完整,对公民权保障更周密。

  此外,修改后的条款加大了对猥亵他人“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惩处力度。“有其他恶劣情节”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强制猥亵多人,或者长期、多次猥亵他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或身体伤害的。

  不过,“恶劣情节”并不包括强奸。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同样处罚

  原文: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读:

  在打拐的长期实践中,原条文被认为减少了公安机关在解救被拐卖人口时的现实障碍。

  不过,长期以来,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指出,这条规定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处罚偏弱。大多数时候,拐卖属于“买方市场”。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成本低,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对人口交易的放任。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加大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惩处力度,对收买者具有震慑作用,长期实践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拐卖的发生。

  对虐待家庭成员说“不”

  原文: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

  将“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解读:

  家庭成员遭受虐待,又有几个敢主动站出来“自揭家丑”?

  仅以儿童遭受虐待为例,实施虐待的往往是儿童依赖的父母,再加上儿童自身行为能力有限,无法做到“告诉”,大部分亲戚出于种种顾虑,不愿“告诉”。因此,相当一部分虐待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

  改变自诉限制,为那些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提起自诉的受害者提供司法主动保护的制度,是对儿童等特殊人群的优先保护,也是制度的一大进步。

  教师体罚学生要定刑责

  原文: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

  在原文基础上增加一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

  近几年来,教师等群体对儿童实施伤害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在过去,针对这种行为,刑法往往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因为过去的虐待罪,主体指的是家庭成员,而教师等不符合虐待罪的主体条件。

  修改后的条文,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扩大了虐待的主体范围,上述负有监护、看护责任的人和单位纳入主体范围。

  同时还提高了刑罚,由原来“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提高到了“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或者拘役”。

  还明确了当本罪和其他罪名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

  交通违法处罚升级

  校车超速超载入刑

  原文: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

  旅客运输车辆、校车超载、超速,导致发生事故的案例屡见报端,这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漠视,也是对公共安全的的威胁。法律修改后,最明显的一个变化就是将对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除针对司机的处罚“升级”外,围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的交通安全主题责任,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修改后的法律还规定,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伪造身份证量刑更重了

  原文: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

  不用考试,就能拿到驾驶证?天下哪有“掉馅饼”的好事。从今年11月1日开始,无论谁跟你拍着胸脯保证“能够以假乱真”,你都要小心了,千万别在驾驶证上想歪点子,否则可不是被记分、罚款那么简单,还要面临管制乃至坐7年牢的刑事处罚。

  随着社会的发展,能用来证明身份的证件也越来越多,除了身份证、驾驶证,还包括到护照、社会保障卡等证件,伪造、变造、买卖上述证件同样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感谢宁波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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