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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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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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信学生不能重处罚轻教育

  近日,教育部官方微信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对照表,在拟修订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首次将诚信教育写入管理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同时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11月19日《京华时报》) 

  开除学籍是对一个学生的最高处分,从这点看,修改后的学生管理规定对失信学生的惩戒是严肃且严厉的。但是,惩戒从来都不应是教育的目的,它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纠偏手段。对于高校来说,究竟该如何用好这一新措施来规范学生的行为,或许还应将更多的目光集中在相应的配套措施上。

  新规定明确表示,高校应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同时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也就是说,对学生失信行为的处理,只能建立在高校必须开展对应的诚信教育的基础上,否则,惩戒便失去了基础,也失去了应有的教育意义。

  但要看到,要求高校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这其实并非第一次提出,以笔者近几年的辅导员经历看,这项工作早就当作学生日常教育的一部分渗透到了整个学生工作中。遗憾的是,由于师资力量的不专业性、课程设置的不系统性以及课程内容的随意性,使得这门课程在很多时候沦为形式,并没有从启迪学生心灵的角度给予他们更多的理性认知,以至于在高校多次出现“这边诚信教育轰轰烈烈,那边考试作弊如火如荼”的畸形奇观。

  更要警惕的是,新规虽然对学生的失信行为和诚信教育都作了方向性要求,但在相应的细节落实上,却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说明,更没有对高校诚信教育不达标的情况作出相应惩戒。在这样的情形下,不排除一些“怕麻烦”的高校仍旧会沿用以往的教育手法,在惩戒措施上却“毫不手软”,使得教育出现“重惩戒,轻防范”的乱象。而这,不但违背教育的固有目的,更会在无形中伤害更多的学生。

  还有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在中国的教育生态里,我们一直都有“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传统。学生管理新规的出台,也对高校教师的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试想,如果高校老师自身诚信素质都不合格,去抄袭论文、学术作假,又怎能期望他可以教出更好的学生?要避免这样的尴尬,高校是不是该以更严肃的姿态,对我们的教师也作出更严格规定呢?

  教育的本质,在于通过各种途径让人的心灵变得更美好。我相信,教育部修订学生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这样的红线划定,约束学生的行为,提升他们的内心。高校应该读懂这规定之中的善意,并辅之一系列的措施避免学生去触碰红线,并尽最大努力保护学生。事实上,这也是诸多教育管理规定的题中之义。

  张剑(高校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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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