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挟尸要价”事件,固然有违社会公德,让拥有最朴素善良情感的人难以接受。但如果仔细梳理分析,很难称其做法系违法行为。 从法律上层面讲,渔民对溺水者的死亡并无过错,其没有救助溺水者和打捞尸体的义务。而且,正如打捞者而言,打捞尸体需要一定的技能,需要冒一定的风险,要耗费一定的财力物力。打捞者视工作难度向死者家属索要一定的费用并无不当。只要其要价合理,也不能认为其属于民法上乘人之危,死者家属事后可以此理由反悔,主张撤销合同。 当然,尸体属于特殊物品,需要特殊保管、处理,打捞者无权留置,如果打捞者擅自扣留尸体以此索要打捞费用,既有违道德风尚,又涉嫌侵犯死者亲属权利,更可能构成侮辱尸体罪。或者说,打捞者扣留尸体后,为索要财物有威胁、敲诈行为,且情节恶劣,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此事件中,经民警协调,打捞费降为5400元,死者的遗体也已运走,尚不能认为渔民的“挟尸要价”属于违法行为。我们也不能过于苛责地对渔民的行为大加鞭挞谴责。 史洪举(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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