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法院在《东莞日报》上刊登公告,称将对寮步镇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对此,12月14日、15日,寮步镇政府接连在同一报纸发布声明,称所拍土地并非被执行人财产,法院“罔顾我镇异议,一意孤行强行拍卖土地”,因此产生不能过户或不能转让的风险与损失,全部由受让人承担。(12月17日《京华时报》) 法院登报拍卖,而镇政府在同一张报纸发布声明反对,称“罔顾我镇异议,一意孤行强行拍卖土地”,某种程度上讲,这就是在“叫板”法院,甚至可能导致有人想参加这样的拍卖会,也因害怕得罪镇政府而知难而退。那么,镇政府有权“叫板”法院吗? 首先,对于这一事件,需要说明的是,其中的孰是孰非,目前很难判断,需要有关部门和法院的上级来调查清楚。法院虽然是司法机关,是具有权威性的国家机关,某种程度上讲甚至是法律的化身。但是,这并不代表法院不会犯错误。 那么,在法院可能存在犯错误的前提下,镇政府就可以以一纸声明的形式登报“叫板”法院吗?答案是否定的。也许,镇政府的用意是好的,你法院拍卖错了标的物,我提醒法院,让法院避免犯错误;同时,其他公民因为买了法院错拍的拍卖物,可能办不了相关的产权证,甚至会与他人产生纠纷,镇政府的及时提醒,也可以避免其他公民陷入纠纷的深渊。 问题上在于,法律拒绝这样的“善意”,司法拒绝这样的“善意”。法院的司法裁决,一经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是不得更改的。镇政府这样的声明,从好的方面讲,是“善意”,但同样是挑战了司法裁决,它发出一个信号,也就是,任何人或者组织,都可以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认为法院的裁决有错误,就可以不遵守,可以抗拒,可以公开发表声明加以抵制。长久如此,法院的裁决还有什么权威,法律还有什么威信,法治社会又如何建设? 寮步镇政府本应该带头遵守法律,却带头抵制法院裁决,这种政府的示范作用,影响更坏,它会让其他公民和组织竞相效防。从这个角度上讲,镇政府做法充满了“恶意”。 这样讲,并不是镇政府不可以对法院的裁决提出异议。比如,镇政府完全可以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向法院提出异议,让法院中止拍卖;对法院驳回异议,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表达自己的“善意”和维护自身的权益。即使法院一意孤行,这种后果也由法院来承担,不需要镇政府发表破坏法治和挑战法院权威的“善意声明”,因为,法院如果不听从镇政府的异议,因而错误拍卖,引发纠纷,自然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相关办案人员也要追究相关的行政、法律责任,用不着镇政府在报纸上“善意提醒”。 所以,事件曲直有待调查,但是,任何时候都不允许政府以公开登报的形式来挑战法院的裁决,如果调查发现法院错误拍卖,相关人员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镇政府这种登报“叫板”法院的行为,也必须追究和处理。 杨涛(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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