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张昊)记者昨日获悉,今年我市将修改《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新制定《宁波市生态区保护条例》《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据介绍,《宁波市生态区保护条例》是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论证调研项目。条例的制定,是完善我市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区保护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已划定市域生态保护红线,编制了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生态区保护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立法将为加快生态红线落地,加大生态区保护和生态市建设力度,实现生态安全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可持续发展局面,提供重要保障。 2013年,市政府出台了《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为轨道交通运营的规范化建设打下了基础,但需要进一步完善运营管理措施和手段,提升运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出台《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提升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法治化建设迫在眉睫。 我市是气候变化影响的高敏感地区,也是气象灾害的多发地区,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既涉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也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需要立法及时予以引领和规范。通过《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的立法,将有效引导和规范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预防和制止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破坏气候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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