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份,我市有501名机动车驾驶人因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资格/实习准驾车型资格/校车驾驶资格)已被依法注销,但未收回被注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现公告作废。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资格/实习准驾车型资格/校车驾驶资格)公告 2016年2月份,我市有96名机动车驾驶人因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资格/实习准驾车型资格/校车驾驶资格)已被依法注销,根据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 2016年2月份,我市有836名机动车驾驶人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已达到12分,经通知拒不参加学习和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 2015年2月份,下列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机动车,因具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公告下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具体如下: 大型汽车59辆,小型汽车465辆,挂车6辆,教练汽车35辆,低速车11辆。 上述机动车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仍上道路行驶的,我局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并依法予以处罚。 机动车逾期未年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下列汽车截至2016年2月底止已超过检验有效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特此公告。具体如下: 大型汽车827辆,小型汽车23875辆,挂车233辆,教练汽车102辆。 为确保行车安全,请逾期未检验汽车所有人尽快到辖区相关机动车检测站办理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有关手续。 以上公告详情请登录: 宁波公安交管信息网(http://wf.nbjj.gov.cn/affiche)查询,相关公告内容同时将张贴在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江东区中兴北路33号)的公告栏,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前往查询。 特此公告。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6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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