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男子为了打野猪,自制了一把用于打猎的地枪,并将地枪铺设于自留地里。不料同村两名村民不小心触动了地枪机关被击伤。近日,男子因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鄞州法院判刑。 为打野猪私自造枪 50岁的黄某是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某村村民,年轻时是一名猎人,持有猎民证。后来按照鄞州区有关民用枪支管理的规定,黄某将他的猎枪及打猎用的子弹交到了当地派出所的枪库里,便多年不曾打猎了。 2015年5月,黄某感觉多年不打猎有点手痒痒的,正好又听说附近的山上有野猪,就萌发了自制一把猎枪去打野猪的念头。那段时间,黄某自己在家一边琢磨一边试验,用从农用机上拆下来的钢管、弹簧等材料通过焊、磨等手段慢慢地捣鼓出一把土制枪,又从家里翻找出以前打猎时遗留下来的一颗火药子弹。 黄某制造的是一把地枪,在某处固定后再用细长的尼龙线进行布线,当有大型动物经过、绊到布线时,地枪里安装的子弹就会同步发射。 同村村民误触受伤 2015年6月,黄某听家里的亲戚说起,后山自留地里种的番薯经常有被野猪拱过的痕迹,觉得那是个适合打野猪的地方,还能顺便帮亲戚的番薯地除害。 一天下午,黄某来到亲戚的自留地里安装了地枪,并用尼龙丝进行了布线。心细的黄某还想到可能有人下午会经过而被误伤,直到晚饭后,他觉得应该不会有人再上山了,才去将地枪的撞针安上。回到家后,黄某将安装地枪的事告诉了老母亲,但还没来得及跟亲戚及同村的村民说一声,就听到了有村民被误伤的消息。 原来同村的2名村民也因农作物被野猪拱,想上山去放置野猪夹,因不知道黄某已设置了地枪,不小心触碰了布线,而被枪击伤,其中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 投案自首获刑2年半 黄某知道自己安置的地枪出事了,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该地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2016年2月,公诉机关以黄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但黄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他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地枪及其他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非法制造、持有枪支都可能构罪 鄞州法院承办该案的王法官称,枪支弹药属国家严格管制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或是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都可能构罪。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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