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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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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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红包不要演变成“割发代首”

  3月30日,广东省纪委官方网站“南粤清风”通报称,2015年,全省查处违规收送“红包”礼金558人,有5820名党员干部主动拒收或上缴“红包”礼金9058.3万元。

  (3月31日《新快报》) 

  

  提倡主动上缴红包是正确的,也是反腐的一种形式。不过,要预防这样一种现象,即主动上缴红包演变成新版“割发代首”,只要把红包主动上缴,就万事大吉了,就既往不咎了。

  必须承认,不是所有的腐败都能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激励的制度,鼓励伸手的人能缩回自己的手,积极改正错误。在腐败问题不可能完全发现的语境之下,这是非常现实的选择。但是,主动上缴红包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没有问题了,因为这不能消除他们受贿的基本事实。

  这似乎是很纠结的事情。不鼓励主动上缴红包,一些腐败行为可能就要隐藏下去;鼓励主动上缴红包,如果还按照受贿的标准处理,就会打消一些人上缴红包的积极性。其实,这一点都不矛盾,关键在于对上缴红包的纠错行为,该给予怎样的宽容。

  这牵涉的其实是度的问题。若是过度宽容,只要上缴红包就没有问题,大不了只是教育教育,就等同于漠视犯罪。坦白从宽是对的,但坦白从宽需要有基本的底线,不能上缴之后就万事大吉,还是应该给予适当处罚的。

  有人会说,如此这般谁还愿意主动上缴红包?这就需要我们在实施坦白从宽的政策之后,坚持抗拒从严的打击。对于不主动上缴红包的人,应该提高打击标准,只要是纪检部门发现的,就一棍子打死。

  还值得关注的是如何界定“主动”和“被动”。对于一些人来说,或许所谓的“主动”,只是迫于无奈的“被动”;更或许,上缴的红包只是九牛一毛,只是章鱼为了保命丢给纪检部门的一只脚。

  概而言之,对主动上缴红包可以适当宽容,但不能没有底线,可以从轻处罚,但既往不咎要谨慎。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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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