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鲍云洁 通讯员 许嘉琛)疗休养是职工正常的福利,但在执行过程中却总会遇到诸多问题,有的不属于疗休养范畴,有的又不符合政策规定。近日,市总工会出台《关于〈加强宁波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就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工作中常见问题提出补充意见,我市职工疗休养福利进一步完善。 《补充意见》指出,职工疗休养活动应面向广大职工,并向一线职工、优秀职工倾斜。 各单位可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民宿、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其依法开具的发票纳入职工疗休养报销范围。疗休养地安排在省内,可在一地多点开展身心疗养、参观学习、职工交流、乡村体验等内容,鼓励、倡导充分利用市内有经营资质的农家乐、民宿等资源,丰富职工疗休养形式。 组织实施疗休养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确定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 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按不高于每人每年2000元的限额标准,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不得在单位其他经费中列支。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补充意见》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明确的,以《补充意见》为准。各地规定与此不符的,要及时自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