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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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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奕迅唱自己的歌也惹麻烦

作品表演未经授权,宁波演唱会主办方被中国音协告上法院

  漫画 章丽珍

  对于陈奕迅2年前在宁波富邦体育馆举办的那场演唱会,可能很多铁粉都还记忆犹新。陈奕迅在演唱会上唱的都是自己的代表作,比如《沙龙》《十年》《爱情转移》《好久不见》,其中《沙龙》还是黄伟文填词,他自己作曲。

  但歌迷们或许想不到,这场演唱会如今惹上了官司,起因正是包括以上4首歌曲在内的20首歌曲的版权纠纷。换句话说,陈奕迅在演唱会上唱自己的歌,举办方竟然被人起诉侵权。昨日记者获悉,这案子已在海曙法院立案。

  记 者 胡 珊 

  通讯员 陶琪姜 

  音著协起诉举办者索赔17万元

  2014年11月29日,陈奕迅第一次在宁波开演唱会,歌迷们反应有多热烈,有几个细节可以印证:交警提前5天发布了体育中心周边的交通管制通知;开场时就下起了雨,但几乎没人离开;唱到后来,陈奕迅嗨了,破天荒聊了10多分钟。

  能引起歌迷这么大的共鸣,演唱会上唱的都是他多年来的代表作,比如《时代巨轮》《沙龙》《谢谢侬》《十年》《爱情转移》《你的背包》《好久不见》,其中不乏他自己作曲的作品。

  让举办方万万没想到的是,虽然唱的都是陈奕迅自己的歌,但演唱会结束后,他们接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交涉意见,称陈奕迅演唱的不少歌曲的表演权,根据版权协议,都归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有,要求举办方就演唱会整体表演权的付费事宜进行协商。

  “结果他们拒绝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代理人称,进行商业性公开表演应当先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关的表演权使用费,这是法律的规定,举办方的违法行为给同行树立了一个反面“榜样”,对守法者也是不公平的,因此他们必须起诉。

  最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演唱会的举办方———宁波爱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重庆星天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者赔偿经济损失17万余元。

  这样的官司好多明星碰到过

  这个案子目前还在审理,尚无定论。但类似的官司,好多明星都碰到过。

  比如,2014年8月2日,邓紫棋在河南举办的一场巡回演唱会,现场公开演出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多首音乐作品但没取得授权,后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挑了4首歌,将举办方告上法庭,举办方被判赔了3万元。

  还有林宥嘉2014上海“口的形状”演唱会,也是类似的情况。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演唱会的举办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举办方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包括著作权使用费在内共7.2万元,此外,举办方还在《青年报》上刊登了道歉信。

  再早点,张学友、张惠妹、姜育恒、郑钧的演唱会也都碰到过。

  作为原告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中国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至今已有24年。它在自己的官网上发布过一份协会年报,称该协会自成立到2015年,为音乐著作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总额已突破10亿元大关,达到10.6亿元。这些费用按照17%、30%、28%、25%的比例,分别给了协会作为管理费、个人会员、出版公司会员和海外协会。

  为什么唱自己的歌也会成被告?

  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张权利的歌曲中不乏是歌手自己作词作曲的,比如张学友的《雪狼湖》、陈奕迅的《沙龙》等,歌手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之间到底存在什么关系,以至于唱自己的歌,也会导致演唱会主办方被起诉呢?

  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历年的诉讼文书中可以看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权利至少来源于3个渠道:与著作权人本人签订的著作权合同、与中国台湾的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的相互代表合同、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有限公司签订的相互代表合同。

  以张学友为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香港词曲作者的关系是这样的:张学友通过与香港作词家及作曲家协会签订转让合同,合同里有这样一条约定,将自己已有的和未来创作的全部音乐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享有的表演权,转让给香港协会。然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再通过和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签订的相互代表合同,负责在内地收取由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

  虽然演唱会的举办方向歌手支付了费用,但这笔费用只包括歌手的演出劳务费,而并未包含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即便歌手唱的是自己作词作曲的歌,但由于歌曲的表演权已经转让给了相关权利人,如果没有支付费用,也容易涉嫌侵权。只有超过50年且进入了公众领域的音乐作品,比如贝多芬的音乐,才不存在表演权的问题。

  延伸阅读

    关于音乐版权这些知识应知道

  在生活中,音乐几乎随处可及。哪些使用音乐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又该如何避免,昨天记者采访了海曙法院的张法官。

  在网上上传分享音乐合法吗?

  张法官说,这涉及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因此上传和分享应该视为2个行为对待。

  她个人认为,如果市民买了一张光碟,没有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就将光碟中的音乐传到例如微博、微信等平台,并公开链接,让每个进入平台空间的人都可以点击、播放,这构成对音乐作品的使用,侵犯了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如果市民仅仅只是从一个音乐平台,复制了网络链接过来,放在自己的微博、微信上,供人点击、播放,由于分享的是链接,受众必须进入到原来的音乐平台,才能播放歌曲,因此分享链接的市民并不构成对音乐作品的复制,不属于使用,不构成侵权。

  可如果市民在发表一篇个人博客时,使用了背景音乐,而且这个背景音乐是任何一名进入的访客,只要点击了文章链接,音乐就自动播放的,这也构成对音乐作品的使用。如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也构成侵权。

  唱别人的歌怎样才不算侵权?

  张法官说,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涉及我们普通人生活的,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四、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五、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因此,唱别人的歌,如果是在KTV里,包厢费里一般都包括了使用费,一般不构成侵权;如果是在公园、广场、社区免费表演,没向公众收取费用的,也无须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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