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 生产销售假冒“创正”商标的“三防”控制箱案,当事人张某和潘某被处罚款共计148万元。 鄞州: 委托生产与他人公司注册商标“帝凡”和“yofoto三生”相近似的“帝凡”和“YOFOTO”商标的“帝凡野葡萄利口酒”10800瓶,当事人张某被处以罚款129.6万元。 余姚: 利用网络销售侵权假冒的“VICTORIA’S SECRET”各类女士内裤25000多条,当事人何某某被处罚款50万元。 海曙: 宁波市海曙某汽配有限公司销售不知情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类汽车配件,但其提供的“不知情”证据不足,被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94435.2元。 宁海: 当事人胡某销售标注“若羌红枣”字样的红枣,(“若羌红枣 RUO QIANG HONG ZAO”商标是2006年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因胡某无法提供合法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的证明文件,被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库存产品、罚款1万元。 慈溪: 慈溪市某印刷厂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及相关商标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接受义乌客户订单,印刷标“HAAS”商标的空气调节装置上用的铭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构成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被处罚款1万元。 慈溪: 个体户岑某在商标注册类别第十九类注册了“今山”商标,但其实际生产销售的却是商标注册类别为第1类和第2类的商品。 北仑: 未经授权,当事人蒋某在自己开设的淘宝网店中销售标有“DISNEY”商标的服装,被处“停止侵权、没收涉案商品、罚款5万元”。另一当事人未经授权即在租用的场地和微信公众号上开展“迪斯尼嘉年华乐园”活动的宣传,在租地还发现部分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权的动漫形象,包括白雪公主与小矮人、米老鼠、唐老鸭等。当事人被责令立即撤下侵犯“迪士尼”商标权的各种动漫形象和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信息。 慈溪: 当事人在生产的商品上擅自使用境外注册的“松下电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使人足以误认该产品与日本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在国内设立的公司有内在正当关联,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并罚款7000元。 鄞州: 当事人葛某在鄞州区东兴社区开店从事黄金饰品零售,在其店门口上方使用“中国黄金”招牌,在店内装璜中也突出使用“中国黄金”字样,其行为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诱导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所经营的黄金制品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生产或与其有关,最终被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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