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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章丽珍 |
镇海的唐先生去年某天在家吃晚饭时,突然收到一条银行卡被转走19万元的短信,他当即做了补救。近日,宁波中院据此判决银行应当全额赔偿唐先生的损失。 这是宁波第一例异地盗刷后银行全赔的案件。那么,唐先生究竟采取了什么补救措施?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郑禾 1 被盗刷后,他做了什么? 唐先生是开厂的,平时和客户的资金往来比较频繁。2013年6月8日,唐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磁条借记卡,绑定了自己的微信账号,从此开始通过微信支付货款。到2015年11月18日,卡内还有19万余元。 2015年11月18日18时40分,唐先生正在家中吃晚饭,突然收到一条来自银行的提示信息,信息显示,他的银行进行了一笔金额为19万元的转账,余额只有58元。 唐先生吓呆了,自己在家里,卡也在身边,怎么会有银行转账提醒,而且是如此大的数额?唐先生立即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刷了。 接下来,唐先生做了两件事: 他顾不上吃饭,拉上老婆跑到最近的银行ATM机,让老婆赶紧往卡里存了100元。同时,他立即给银行打电话咨询相关情况,银行说卡里的19万元已被转出。 接着,他又电话报警,之后赶紧跑到最近的派出所备了案。 警方第二天就查出,钱是在河北唐山被一种带有卡槽的固定电话机盗刷走的。 2 存入100元有什么意义? 绝大部分的银行卡被盗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银行和持卡人都不可避免地要证明同一个命题:银行卡和密码在我这边没有出过状况。 这是因为到底由谁来承担持卡人的损失,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制,即有过错者担责。而法庭对过错的审查环节,都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卡,一个是密码。 对于银行来说,得证明验证环节是安全可靠的,卡是不能被复制、伪造的,取款环境是安全的,盗刷是因为储户泄露了卡号和密码等;而对于储户,证明的内容恰恰跟银行相反,储户得证明,卡在我身边没丢失过、密码也没告诉别人,盗刷的事情我没参与,是个纯粹的受害人。 正因为如此,唐先生才会连饭都顾不上吃,就以最快的速度赶到最近ATM机,指示老婆进行存款操作,随后在确认银行卡的确被盗刷后,他马上报了警。这两步都证明了同一件事———卡在他身边,1个小时之内他绝无办法在唐山和宁波之间往返,因此被盗刷的是一张伪卡,在相关环节上,持卡人没有过错。 3 密码泄露到底是谁的责任? 而证明密码环节的过错,几乎是个无解。举证责任踢给谁,谁都很难举证。 在这个问题上,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地区的法官们看法也是有差异的。比如广东的法院,就倾向于密码环节的举证责任应由储户承担,因此广东地区判决银行和储户各承担部分损失的案例比较多;而北京、上海的法院,更倾向于“没有储户是乐意看到自己的银行账号被盗刷”,因此推定储户对密码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银行认为持卡人泄露了密码,由银行举证。 银行通常会通过后台系统来证明,取款是通过了密码验证的。像唐先生的这个案子,他起诉后,银行提出,盗刷的固定电话机是银行的“智付通”业务,只有输入了密码才能进行结算,而密码只有唐先生知道,银行包括密码保护在内及相关事项已告知唐先生,尽到了注意义务。 唐先生将借记卡与微信等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绑定,存在第三方泄露密码的可能。唐先生还可能存在密码使用不当或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以证明银行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是不是只要盗刷通过银行的存取款系统验证,泄露密码的责任就一定在储户呢? 这也很难说。像去年8月份,海曙检察院曾公诉过一起案件,海曙的王女士银行卡里存入30万元,一个月后只剩475元,钱就是被3名河南男子盗刷掉的。3人落网后交代,他们以每套200元的价格,从网上购买了大量的储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卡号、取款密码、网银密码。“密码泄露的方式是很多的,不能一概归责于储户。”主审法官说。 4 为什么判决银行全额赔偿? 今年2月,镇海法院一审判决,因为涉案的借记卡存在伪卡,唐先生在发现借记卡被异地操作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采取了补救措施,及时防止了损失扩大,并无过错。而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支付、取现是银行广泛开展的业务,银行应保障其发放的借记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并完善真假借记卡的识别技术,以防止不法分子通过伪卡侵权。 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但这些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印制,系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被告审核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当然被认定有效,故银行不能据此免除自己的责任。 银行称,唐先生将借记卡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绑定,存在第三方泄露密码的可能,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是因为唐先生将借记卡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绑定而造成密码泄露,因此最终判决银行赔偿唐先生19万元。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最近宁波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与一审判决基本一致。 ■延伸阅读 为什么之前类似的案子都输了? 银行卡被盗刷事件并非这一两年才发生,法院判决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并不多见。但一个概念要弄清,没有判决银行全赔,并不意味着储户一分钱都没获赔。此前宁波也有部分案件判决过银行承担责任,但只是承担部分责任。 记者翻了之前的一些报道,发现储户彻底败诉的案子大多是因为储户在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后,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如果连盗刷都证明不了,法院当然不能判决银行赔偿。 这几年随着储户维权手段的成熟,案件审理的难度越来越高,司法上要讨论的问题也越来越深入,比如这类案件要不要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银行卡被盗刷的认定标准,密码泄露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损失的承担问题等。讨论的好处是,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一个通行的做法,这也是为什么这段时间不少地方出现了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因之一。 ■相关链接 怎样防止被盗刷? 镇海法院的法官给了如下建议: 1.要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盗刷行为发生的前提是盗刷人获取了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持卡人万不可出租、出借银行卡,不要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密码泄露后,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2.用卡时注意环境的安全性。持卡人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使用银行卡时注意ATM机或POS机周围有无可疑设备;排队办理银行卡业务时注意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密码被窥视;进行网上支付操作时注意网址是否正确,网页是否存在异常链接等。 3.尽量设定账户变动短信提示。短信提示能够让持卡人及时发现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的持卡人因未设定账户变动短信提示,导致时隔数日后才发现账户金额异常减少,增加了证明伪卡盗刷的难度。 4.尽量不在公共WIFI下进行网上支付。随着公共WIFI覆盖范围的扩大和网上购物的兴起,购物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是,在公共WIFI下进行网上支付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导致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 盗刷发生后,以下三步最好第一时间同步进行: 1.迅速到附近的ATM机,进行存取款操作。此举的目的在于证明卡主和银行卡均不在盗刷现场,证明银行卡系被他人伪造并盗刷。在伪卡盗刷案件中,盗刷发生后及时通过ATM机进行真卡操作,是证明发生伪卡盗刷行为的有效方式之一。 2.报警处理。持卡人在通知银行后,应及时拨打110报警,告知盗刷金额、方式、时间、地点,以及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 3.通知银行并办理挂失。持卡人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告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办理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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