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市场监管之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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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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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能太“任性”

维权也要合情、合理、合法

  鄞州区有一名“任性”的消费者,其称在塘溪某超市购买了8袋14克装的魔力炭烧味妙脆角,发现其中7袋无生产日期,遂要求经营者赔偿1万元。

  咸祥消保分会工作人员调查证实,该消费者所买的上述7袋食品的生产日期显示为条形码,无任何数字;剩余1袋则标示有生产日期“2015年5月29日”。联系生产厂家后,厂家表示那7包没有打印生产日期是因为机器问题导致的。

  在日常调解中,关于食品的质量投诉,有很多消费者会提出“十倍赔偿”这个法律依据,但《食品法》相关条款的完整表述是“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由此可见,“十倍赔偿”有一个必须的前提———“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不是一有食品问题就能提出十倍赔偿。就像此案,经营者无主观故意性,况且,7包妙脆角总价才6.3元,即使十倍也不足百元,消费者提出1万元赔偿的诉求实属不合理。

  当然,日常调解中,除了以上漫天要价的索赔外,还有一种属于胡搅蛮缠。

  今年年初,海曙消保委接到关于九阳豆浆机的投诉。该消费者在无售后故障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坚持认为豆浆机触摸屏有质量问题。为此,调解工作人员多次进行调解,而对于商场提出的各种处理意见,该消费者一直“有话要说”:退机,该消费者不愿意退还商家赠送的9件赠品;换机,该消费者又表示门店仓库挑选换来的都是旧机,但却拿不出相关依据。在诉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甚至开始大吵大闹。

  近年来,由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也促使商家的合法、自律和规范经营,这本是件好事。但在日常调解过程中,消保委也经常碰到有消费者,因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有些甚至断章取义、片面理解,从而造成其在维权过程中过于强势。

  专家表示,消费维权维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过度维权实不可取。在此,宁波市消保委也进一步作出如下提醒:全面正确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通过正当渠道维权,做到维权有理有据。在维权过程中,更要摆正心态,合理诉求,避免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通讯员 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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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