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市场监管之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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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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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粉包装、合格证竟然随意制换

经营者杜某因制假被处罚款85000元



  运输途中,面粉的外包装破损了或者是被雨水打湿了怎么办?江北一粮行经营者杜某为此耍起了小聪明,将这些包装破损的面粉打散了重新进行灌装并包装出售,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以其假冒商标及标签内容虚假等违法事实,对杜某做出“没收假冒包装及假合格证、没收侵权面粉先行处理变卖所得款1800元、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 张淑蓉 华碧川 

  杜某的粮行位于江北区马径,但其在镇海区骆驼街道尚志村另有一个仓库。

  “去年7月,我们接到举报,说位于骆驼街道尚志村某门牌号的仓库内经常有人在制售假面粉。”镇海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朱志旺为笔者细说起该案查处的始末。

  “我们部署对该粮行仓库的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并查扣标注‘五得利’商标的面粉102袋、标注‘丹佳’商标的面粉80袋。后经这两个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面粉均为假冒产品。”

  经调查询问,杜某日常从事面粉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其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尚志村某门牌号的仓库用于储存面粉、进货和出货。因为购进面粉装卸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包装破损情况,为减少损失,杜某联系一家办证印刷店,按自己提供的包装样式定制了标注有“五得利”商标的面粉包装袋500个及假合格证500张;然后将包装破损的面粉在仓库内进行重新包装,再对外销售。

  “2015年6月~7月期间,杜某分3次将包装破损的‘丹佳’面粉更换成‘五得利’面粉的包装及合格证,共计274袋。”

  “2015年7月,杜某又将一批被雨水打湿而结成硬块的‘丹佳’面粉拆包进行清理,然后用原来的包装袋进行重新灌装,从而包装成全新的‘丹佳’面粉共计80袋。”

  “截至被查获止,杜某违法经营假冒‘五得利’、‘丹佳’商标面粉的货值达到了23858元。”朱副大队长介绍说,食品包装是食品生产的关键环节,有一定的实施及控制标准及要求。“杜某在仓库内实施面粉包装作业,根本难以达到食品包装的安全标准,况且其使用的包装是自行委托办证印刷店制作,是否符合食品包装要求也很难确定。”

  朱副大队长最后提醒说,从近两年案件查处情况看,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包装破损食品予以更换包装再行销售是商家降低经营成本、谋取利润的惯用伎俩,并且作案手法和场所往往比较隐蔽,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具有很强的迷惑性,社会危害也很大。“作为监管部门,我们除了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经营单位的食品仓库的巡查监管力度,还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通过群防群查群治,尽可能在源头上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假冒的食品流入市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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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