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经济·视点/专题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6年07月27日 星期三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

消保委:这是一种误读,可以依据其他法律维权

  近日,浙江省消保委的微信公众号发文称,通过微信朋友圈购物产生的消费纠纷也逐渐增多,成为投诉新热点。

  有人提醒,今后微信购物需提高警惕,因为其并不受新《消费者保护法》保护。

  对此,宁波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一种误读,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相关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 毛雷君

  微信购物存在问题不少

  作为社交工具的微信,似乎越来越成为网络销售的一个热点。不少人在朋友圈里做起了微商,销售从面膜到宠物的各种商品。虽然通过朋友圈的“病毒性”营销,能取得不错的销售业绩,但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少。

  记者从市场监管部门和消保委了解到,今年上半年有关微信购物的投诉和纠纷呈现上升趋势。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涉嫌虚假广告、涉嫌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微信上的承诺无法兑现、销售地址不实、商品有问题无法退换货等。

  而出现问题的微信经销商,很多没有实体店,或者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甚至有的微商登记的姓名和地址都是虚假的,这都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很大麻烦。而且,双方大多处于不同的行政区域,难以通过属地原则来实施监管和处理。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对“微店”等依靠社交工具营利的经营行为还没有明文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也让监管部门缺乏应有的执法依据。

  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维权

  微信购物存在的这些问题,难道就没法维权了吗?宁波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其实这是一种误读。作为一种依托网络的新型交易方式,会存在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国家的相关规定也会逐步出台和跟进,目前还不能片面地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

  宁波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周丽娟表示,通过微信进行的交易行为可以分为很多类型,如果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是如果有一方具有经营主体资格,就完全可以按照新消法的规定来执行。即使是两个没有经营主体的私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只要交易产生了,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买卖的是正规的商品,还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和执行。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唯一法律,还有很多其他法律法规可以作为维权的依据。

  周丽娟表示,目前微信营销产生的纠纷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现在微商都是通过朋友圈来发布信息,销售产品,通过网络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很多时候交易双方是根本不用见面的。这就存在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也会造成不小的购物风险。而且,现在很多微商往往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一旦出现问题,被投诉方往往找不到人,也不找到销售的实体店,让监管部门无法进行后续处理。

  要做好证据固定

  “我们一再强调,不管通过什么方式购物,都要事先做好防范。”周丽娟说,“很多消费者由于轻信朋友圈里的信息,冲动购物,没有事先核实相关信息和内容,等到事后发现问题再来投诉,往往难以取得理想的结果。”她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把维权意识做到前面,提早预防,要做好证据固定。比如,如果对方有实体店铺,最好能到现场去看一看。要保存双方的聊天记录、图片和音视频资料以及付款的电子凭证等,消费者可要求对方提供发票等有效票据。如果购买实体产品,要求对方提供合格证明、品牌标识等,切忌贪图便宜购买三无产品。

  如果对方具有经营主体资格,只是通过微信平台进行销售,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完全可以凭掌握的相关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进行维权。如果对方是纯粹的个人行为,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就会存在比较大的风险,消费者要格外小心。

  消保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对于类似微信营销这样的新兴业态,确实存在一定的监管盲点。但随着市场的逐步完善,会产生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逐步淘汰不良商家,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会完善。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