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稳定全市火灾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本辖区内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全面履行消防安全义务,8月27日前完成火灾隐患整改;不能完成整改的,应当采取停用、专人值守等安全管理措施。8月25日起,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巡查,落实专人看护重点部位,设立消防控制室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基础上,尤其要加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率和疏散通道畅通率。要进一步加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巡检工作,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科学安排力量,切实加强人员值守。对重点区域和消防安全不放心区域、行业、单位做到每条街道有巡逻检查队伍,每个单位有值班巡查人员,每栋建筑有人员实名看护。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施行。 宁波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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