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科学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昨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会议上,《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在气候资源监测与区划、开发利用、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提出对可能造成局地气候环境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如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 记者 房伟 ■名词解释 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人类活动对气候影响日益加大 宁波濒海,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南部具向中亚热带过渡的特征,冬季主要受西风带冷空气控制,夏季则受副热带高压产生的台风和西南气流影响,多异常天气。我市气候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大,有效保护的压力也大。“近年来,我市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会上,市气象局局长周福作了说明,介绍了我市利用气候资源方面的工作进展,如大力发展设施农业,风电场建设已开始起步,小型光伏发电系统在一些领域得到应用,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成效明显等。 与此同时,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也在日益加大,近年来宁波高温、台风、洪涝等极端天气灾害频发,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一定影响。据介绍,我市部分城乡规划、重点领域、重大工程、能源开发等项目的开发和建设此前没有充分考虑气候影响因素,造成开发建设后与气候条件相冲突,不仅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会直接或间接改变局地气候。 针对气候资源立法十分必要 “气候资源虽然是一种可再生资源,但同时具有脆弱性和敏感性,一旦遭到破坏,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保护。”周福表示,在全球变暖的气候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明显增加,这些变化势必会造成我市气候资源环境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与其相关的生产、生活。 不过,目前我国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还没有专门立法,仅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作了规定,但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周福表示,通过制定《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可促进我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十分必要。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优先” 草案对鼓励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进行供热、发电,通过人工影响天气合理利用云水资源以及农业、旅游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在有效保护中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中加以有效保护,当二者出现矛盾时,实行保护优先原则。 草案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或空气能热水系统、供热系统、制冷系统和太能光伏发电系统,并提出新建工业建设项目年综合能耗超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应当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而对于风能资源丰富的海岛、沿海岸线等地区,草案要求应当合理进行开发利用。 草案要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据规划有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进行开发利用。 草案提出,对可能造成局地气候环境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应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此外,气象主管机构也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但未进行的,将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和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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