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今起施行 各位亲, 别随意 转发 不要轻易推送 陌生广告内容 “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发布者应核对自己所发布的广告内容,不要轻易转发陌生广告。 广告发布者 需遵守相关条例 发布者的主体身份要真实有效,广告内容引用的相关行政许可文件也要合法有效。广告内容在互联网上发布后,若需修改,广告主一定要通过书面方式通知经营者和发布者。 软广告 也要准确标注 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必须以消费者能够“识别”为广告的形式发布商业信息。该规定有望终结网络上广泛存在的“软广告”和“引诱性广告”。现在微信公众号的众多以“新闻或者讲故事”形式发布的软文,将要一律标注“广告”,让消费者可以明确识别。 电邮欺骗 界定更加清晰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导消费者点击广告;未经允许,不得在电子邮件中附带广告内容。“欺骗方式”的表现方式包括伪装成好友通信信息、伪装成中奖信息、伪装成客户服务等,用户点进去后实际就触发了广告信息。 详见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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