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买几间便宜的房子,享受前有院后有田的独门独院农家生活,这是很多人向往的。可如果安稳地住了十几年之后,原来的房主毁约想要回房子,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近日,慈溪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案件,支持了买房合同无效的请求,同时提出买主有权另外求偿。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魏溪 王萱 房东十多年后改了主意 慈溪横河某村的村民刘明(化名)在十多年前因为工作原因,将户口由农村迁到了城镇。2003年,他将两间老屋以1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张小青(化名)。张小青在跟刘明商议过后,决定以刘明的名义申请改建报批,实际则由她自己出资建造,并约定最终产权归她。为避免风险,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就办理房屋及土地过户手续、毁约后的赔偿责任等作了详细的约定。 十多年过去,刘明原来所在村面临拆迁安置。由于自己妻子的户口始终没有变动,了解到张小青和她丈夫的户籍都在古塘街道,无权购买农村宅基地,他便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房产。两方互不相让、协商不成,最终刘明告到了法院。 法院最后支持了刘明提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原来,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该村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购买者不能取得宅基地所有权。张小青跟刘明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买农村房被恶意毁约可另求偿 随着农村房屋拆迁越来越频繁,当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毁约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在司法实践中,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时合同的效力认定,仍坚持以合同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的处理原则。”该案件承办的法官说,“出卖人虽然能通过司法途径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并不等于可以借此获得期望的巨额利益。对于恶意的毁约,买卖合同无效后,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装修、购房款的利息等实际损失,以及因房屋价格上涨而带来的另行购房的损失。” 法官指出,为防止不恰当地扩大无效合同的范围,以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保护交易人的合理预期和交易安全,防止当事人滥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恶意背信弃义,在司法实践中也适当扩展了合同有效的范围。 “比如,连环买卖农村房屋,即农村房屋可能由第一手买房人转让给第二手买房人,而后又转让给第三手、第四手、甚至第五手买房人,如果最终一手买房人是房屋所在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一手出卖人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时,就难获支持。”另外,法官还举例说,如过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集体土地相应转为国有土地的;合同订立后,买方的户口已迁入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就不存在买卖合同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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