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周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支付结算新规的实施将涉及千家万户,为此,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有关人士昨日对相关政策作了解读。 老账户及关联业务不受影响 此前媒体广泛报道过个人账户将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分为Ⅰ、Ⅱ、Ⅲ类。人行市中心支行有关人士提醒大家重点关注两点:一是为减少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此次《通知》主要对增量账户进行规范,即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已经开立Ⅰ类户的,不再新开立Ⅰ类户,只能开立Ⅱ、Ⅲ类户。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的存量账户及其关联业务不受影响,个人不需要做相关操作,但个人如有降低网络支付风险的想法和需求,也可主动到银行对账户进行降级。二是个人如果有购房、购车等大额支出需求,可以通过Ⅰ类户办理,不会受到影响。 转账多了道“安全线” 为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人行市中心支行相关人士特别提示,ATM转账24小时后到账,仅针对ATM转账,同行本人账户之间的ATM转账也不受影响,ATM存现和取现业务也不受影响,存现仍然实时到账,取现可当时取出。 违法用账户,信用代价高 为了加大对电信网络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人民银行建立了严厉的惩戒机制: 一是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在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二是对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银行和支付机构终止服务的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特约商户及相关个人、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等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将其以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黑名单信息也将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行相关人士提醒,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不要贪图小利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出售给他人。一方面这种行为给不法分子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个人也可能会因此承担违法犯罪的连带法律责任,并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对自己的经济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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