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你被公司‘末位淘汰’了!”这句话,让很多上班族无时无刻不感受着职业生涯带来的残酷。由于不少公司认为,“末位淘汰”一方面对员工的积极性具有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还能“省时省力”地精简机构冗余,因此这种制度被很多公司奉为圭臬大力推崇。 不过,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81%受访者不希望实施“末位淘汰”制 “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并以此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实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此前,“甬工惠”微信平台对270名职场人士进行了“对末位淘汰,您怎么看”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11%的受访职场人士表示所在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61%的人认为这种制度会人人自危,影响团队协作,造成互相拆台;34%的人希望进行职业测评,调换到更适合的岗位。另外,有81%的人不希望单位实施末位淘汰制。 韩女士是某商场的员工。据她介绍,目前她所在公司也实行末位淘汰制。“考核的方式是,到年末主管经理会对员工进行各项指标的年终考评,如果考评不合格就会被劝退。”她表示,由于她主要负责行政类工作,不像一些销售等职位有具体的绩效指标要求,她也不太清楚考核的指标是什么,年末将至心里十分紧张。 面对这样一种制度,她认为这对员工有些残忍。“事实上,我身边很多同事都在尽心尽力地工作,但是有时候难免会有指标完不成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被淘汰真的蛮可惜的。”她说。 在调查过程中,记者发现,也有一些企业开始在考核上进行柔性转变,这令员工有不同的感受。 宋女士在宁波某医疗机构负责广告投放工作。她表示,公司采用的并不是“末位淘汰”制,而是通过“绩效制”来激励员工工作。“以渠道推广岗位为例,如果员工在每个月完成相应数量的线上推广、业务合作、会员活动等项目,就可以获得2000元的绩效工资;反之,绩效工资就会打折扣。”她说。 宋女士认为,“绩效制”的理念是“多劳多得”,似乎更能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企业人士:“末位淘汰”不够人性化 宁波的企业对“末位淘汰”制有什么看法? 高新区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们公司有2000多名员工,但没有实行“末位淘汰”考核制度。“之所以没有实行,我觉得这一制度不太人性化。”这位负责人说,比如有两个部门,其中一个部门素养比较低,需要淘汰一个,而另一个部门的素养普遍比较高,如果有这个制度的话,也需要按制度淘汰一个,这样就不太合理。“我觉得该淘汰就淘汰,而且是不是淘汰、淘汰多少,还和企业这个阶段的发展有关。”他说。 宁波某知名网络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他们也有一定的考核制度。“公司会给员工分A、B、C三个考核等级,每两季度考核一次,如果考核在C的话就会被淘汰。”但制度并不是死板的,事实上这种情况几乎不会出现,很多时候还是会酌情考虑的,或者扣工资等方式以示惩罚。 宁波豪雅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威则表示,公司应尽可能提供一个相对宽容的环境。“员工都是想认真工作的,有时候做得不好,只是因为不适合眼前这份工作。”他向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曾经有一个员工在自己的岗位上表现很差,后来他找到吴威,表示希望能换一个岗位,并下决心一定认真完成工作。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他在新的岗位上表现十分出色。 专家:“末位淘汰”可能违法 虽然有企业依然使用“末位淘汰”制,但这有可能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宁波万里学院文传学院副教授郭鉴认为,目前“末位淘汰”制普遍存在于销售企业中,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带来激励,但任何公司都不可能拥有无瑕的制度。换言之,任何制度都可能带来副作用。他说:“‘末位淘汰’制也存在一个粗细之分,粗暴地按照销售量来计算于事无补。作为一个公司,应该将价值观认同、工作完成量等指标综合起来再评定一个人的能力,公司应该慎用‘末位淘汰’制。” 记 者 王 婧 劳育聪 通讯员 许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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