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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4日,山东省即墨市检察院以刘某涉嫌犯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10月27日,即墨市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刘某取保候审。2014年7月28日,即墨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以刘某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移送审查起诉。 2015年1月5日,青岛市检察院指定市北区检察院管辖此案。同年10月21日,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认定刘某构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刘某不起诉。据《法制晚报》 因证据不足 检方未起诉被查官员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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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即墨市地税局副局长刘某,因被人举报渎职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因证据不足未被起诉。为了尽快恢复工作,刘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自称“局长”“主任”的几个能人,然而交了710万元后,案件并未撤销,意识到被骗后,刘某选择了报警。北京市高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6名骗子10年半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 副局长为恢复工作找“能人” 山东省即墨市地税局副局长刘某报案称,2012年10月,因被人举报渎职,他被当地检察院立案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未起诉。刘某被取保候审后,案件一直未审结,因此无法正常工作。 刘某的表哥冷某说,2012年刘某到北京找到他,说想找人为自己申冤,冷某想到已经认识10年的老乡薛某,于是介绍两人见面。 薛某表示,他在北京认识领导,有关系,向刘某介绍了程某,并说程某在安全部工作,能耐很大。程某表示自己确实在国家安全部工作,还向刘某出示了自己的证件,一个黑色外皮的工作证,外皮上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部”字样。证件上面显示,程某的职务为科级侦查员,所属部门为特勤局。 随后,程某安排刘某见了自己的领导孙某,孙某自称是国家安全部的局级领导,并给刘某看了自己的工作证件,证实程某是自己的部下。 一段时间后,程某又说自己从安全部调到了中纪委工作。2014年2月,刘某到北京来,程某又给刘某介绍了一个叫“王主任”的男子,说此人是中央领导的秘书。王主任表示可以帮刘某达成心愿。 2. 按照领导要求给了710万元办案费 为了自己的案子,按照这些“领导”的要求,刘某先后拿出710万元的办案费,其中最多的一次给了400万元。 刘某说,2014年2月在北京见到程某和自称来自中纪委的王主任,两人说可以给刘某办这件事,但需要400万元。 “我当时表示要考虑考虑,觉得钱款数额太大,不想办。”刘某说,但薛某告诉他,已经托上人了,如果出尔反尔,程某会不高兴,会动用关系,让他出不了北京。无奈,刘某回老家凑了500万元又返回北京。 2014年3月16日,在北京海淀区万寿路一宾馆房间,刘某给了薛某、程某400万元现金,程某给他写了承诺书,内容是收 其现金400万元,保证在7个工作日内让即墨市检察院停办案件,按照撤销程序出具法律手续,解除对其本人及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恢复工作。 薛某作为担保人和见证人签字。7天后,案子毫无进展。半个月后,程某、薛某又找各种理由推脱,称举报人花了2000多万元,还找了中央领导,他们需要找关系平息这件事。 “我一直抱有幻想,直到后来联系不上薛某,感觉自己被骗了,就到派出所报警。”刘某说,后来警察让他出面把程某约出来,于是他以希望见一下那个王主任的名义,让程某将王主任约到万寿路附近的一个茶馆。见面时,那个王主任承认从程某处拿走400万元,当月20日前能把事情办好。刘某说,自己几乎又相信了他们,但后来还是通知民警到茶馆抓获了程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清了这几个人的真实身份,薛某为青岛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程某于1991年退伍后在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招商局上班,2008年开始到北京做工程项目。而那个自称王主任的人实际姓赵,赵某的工作单位并不是中纪委,而是北京一家科技有限公司聘请的生产部副部长。 此外,经警方调查,安全部下属根本没有特勤局这个部门。 3. 骗子连同伙都骗 加价要钱 在庭审中,几名被告人称自己并不是拿钱不办事的人。 程某供述称,他先是找过两个朋友打算帮刘某办事,并按照朋友的要求向刘某要了70万元,但朋友说刘某的案子比较复杂,退还了70万元后推荐了赵某,而赵某说办这件事需要400万元。 为了办刘某的事,程某找到朋友陈某询问,陈某向其引荐了自称国管局房管处的处长王某和自称全球华人联合会的总经理高某,王某说办事需要一个月,但一个月后却没有结果。 后来几个人商量这件事该如何办理,结论是还要继续托人。于是王某和高某找到了自称国安局的邹局长,邹某称要300多万元活动经费,赵某等四人商量后决定向程某要400万元。收到400万元后,他们转给邹某300万元。 4. 6名被告人因诈骗罪获刑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薛某、程某等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5名被告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程某等3人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诈骗所得赃款未全部退缴,故不予减轻处罚,可予从轻处罚。 2015年12月31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薛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赵某和王某各10年,罚金20万元。此前,一中院判处邹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一审判决后,6名被告人均认为量刑过重,分别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薛某、程某等人犯有诈骗罪的部分事实认定有误,从而导致量刑不当。 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高院二审以诈骗罪改判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诈骗罪改判薛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处罚金20万元。改判王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18万元;高某有期徒刑6年,罚金12万元。维持赵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20万元的判决。另外,邹某也被改判,13年有期徒刑改判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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