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劳育聪 通讯员 陈韵华)得益于原产地电子信息的交换,今后,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实现无纸化,进一步简化了原产地证书的提交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对于申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 “中韩的海运时间较短,以前总会出现货到港而原产地证书正本未到的情况,”五矿物流浙江有限公司的报关员林杨雷表示,“新政策的出台有效避免了企业因等待原产地证书而造成的滞报情况,为企业缩短了通关时间,节约通关成本。” 据统计,中韩自贸协定实施一年中,宁波海关受理了货值20余亿元的协定项下进口受惠货物,企业享受到近3000万元的关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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