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家企业因为违法排污被查处后,拒不执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与此同时,这家企业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对于这样的企业,以前,环保部门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从现在起,环保部门又多了一种手段。 昨天,市环保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宁波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从上月开始正式施行。根据这个管理办法(试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14种情形之一的,就会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其中就包括开头所说的那种情形。 14种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 昨天,市环境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对这个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解读。所谓的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是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守法意识的监督管理制度。不过,已关停或无证无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再列入“黑名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会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构成环境犯罪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或者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且超标排放环境的;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 因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因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拒不履行的,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 一年内因故意造成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在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 被宁波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挂牌督办,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被宁波市级及以上主要媒体批评监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在国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被评定为不达标且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的; 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纳入“黑名单”的。 环境违法“黑名单”公布的内容包括纳入“黑名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事实、惩治措施等信息。 “黑名单”企业将受重点“照顾” 今后,“黑名单”将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布期限为3年。不过,“黑名单”企业如果整改到位的话,也能在6个月后申请信用修复。 同样,“黑名单”信用修复实行每季度公示一次。 “宁波市首批环境违法‘黑名单’将在节后公布。目前,我们正在对拟列入的企业进行再次确认。”这名负责人说,如果在此期间企业完成整改,比如开头所说的那家企业履行处罚措施了,他们将不再把这家企业列入“黑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后,会对企业带来怎样的损失或后果呢?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实施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比如,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检查频次和服务指导;从严审查其申请的环保行政许可;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的奖励和补助;撤销其环保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创先评优;不予出具合法、合规环境行为的相关证明。 同时,发现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还要从重处理。 此外,市环保局还将把“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作用,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等管理工作中对“黑名单”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予以限制。 记 者 林 伟 通讯员 陈晓众 实习生 孙翌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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