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范洪 通讯员 方新年 储鹏飞)记者昨日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了解到,《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已于去年10月26日由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去年12月2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浙江省内首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 禁止车厢乞讨等9类影响秩序及环境的行为 条例规定,禁止从事下列九类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等; (二)擅自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设摊经营、兜售、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在车厢内饮食等,但婴儿饮食除外;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躺卧、收捡废旧品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六)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进站、乘车,但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 (七)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当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八)携带有严重异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乘客拒绝安检 工作人员有权阻止其进站 乘客进站乘车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逃票等行为或将纳入个人信用系统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票款。 享受乘车优惠待遇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无票、持无效票、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 乘客有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使用伪造、变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相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列车延误15分钟以上应免票或退还票款 条例还规定,轨道交通因设备设施故障不能正常运行15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免收票款或者向乘客退还票款。 考虑到乘客上下班通勤,在列车延误后,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书面出具延误证明,这让因坐地铁迟到耽误考勤的上班族吃了颗“定心丸”。同时,这也符合城市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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