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市场监管之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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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0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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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解读《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七类网购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漫画 章丽珍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喜欢网购的你怎么能够不了解清楚呢?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范围和具体实施时间

    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实施时间:2017年3月15日起。

    二、7类网购商品不适用7日内无理由退货

    《办法》明确4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1)消费者定做的商品;(2)鲜活易腐的商品;(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办法》还明确3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三、对退回商品是否完好的界定更详细明了

    《办法》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即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四、申请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

    具体分为四步:1.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2.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3.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4.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购买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价款的,一般应当按照各种支付方式的实际支付价款以相应方式退款。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退回商品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对网店、第三方平台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有新规定

    《办法》细化和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的义务。1.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2.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对平台上网络商品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工商(市监)部门,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3.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4.首次创设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六、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对于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办法》规定了两类罚则。一类是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包括:网络商品销售者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无法办理退货手续;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商品价款的行为。另一类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设置了警告、责令改正甚至罚款的处罚,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便利完整地阅览保存;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拒绝协助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行为。

    七、《办法》适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

    《办法》附则规定: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可以依照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规制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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