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消费者权益日特别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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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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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无理由退货”网购新规今实施

    商报讯(记者 史娓超)今起,备受关注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上线”。

    新增3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在2014年实施的新消法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办法》根据商品性质,补充了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办法》明确指出,除了上述几类网购商品外,其余网购商品均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退货商品怎么样算“完好”?

    《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办法》认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七日”如何计算?

    《办法》明确了退货的程序: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办法》明确,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并保留退货凭证。如果消费者不能一并退回赠品,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支付赠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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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