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市场监管之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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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0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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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智障者推销分期付款手机

市场监管部门调解终解除合同

    岑某患有智障,近日她在镇海澥浦镇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总金额1890元,首付490元,贷款金额为1400元,分18期还款,还款金额总计2064元。回到家后,岑某父亲认为,岑某智力残疾,不具备分辨分期付款的能力,遂找到手机店要求取消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余款。手机店则称岑某购买商品和签订分期付款协议是自愿行为,且协议是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签订的,他无权取消。双方几经交涉未果。遂投诉至澥浦市场监管所。

    面对这位特殊的消费者,澥浦所工作人员立即与手机店进行了沟通。显然,岑某属于我国《民法》界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分期付款表面上是双方自愿成交的行为,但超出了岑某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岑某在其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其能否生效取决于岑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亲)的决定,当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因此,岑某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应视为无效。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解说后,手机店同意岑某父亲一次性付清余款,并协调解除了岑某与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的分期付款协议。对此,岑某父亲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分期付款要三思。首先,消费者购买手机需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消费;其次,分期购机时要分清信用卡分期和信贷分期之间的差别,信贷分期往往比信用卡分期的利息高,消费者在选择分期付款时,要计算好实际还款总额再做选择;最后,消费者需保存好消费凭证、分期付款合同、还款记录等,以便发生纠纷后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通讯员 张海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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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