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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0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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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 并向劳动者提供清单

    商报讯(记者 林伟)《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今天起施行,《办法》规定,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企业如果存在严重拖欠工资的行为,还将被公示相关信息。

    企业要提供工资清单

    这里所说的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办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同时,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企业还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

    重点领域实施针对性措施

    针对建设领域因工程资金不到位或工程材料备货的需要而挪用人工费用的情况,《办法》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

    因工程款不到位而导致欠薪的,将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因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因施工企业将违法转包、分包导致欠薪的,由施工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严重拖欠行为将被公示

    《办法》同时加大了对欠薪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并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存在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两个工资支付周期,以及一次欠薪10人以上或总额超过50万元等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也可以在信用浙江网和主要媒体上公示其拖欠工资信息。

    有关部门也会在财政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将其拖欠工资的负面信用评价作为相关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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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