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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正对涉嫌醉驾者进行酒精测试。 |
出台整整6年后,“醉驾一律入刑”这一“刚性”条款有了松动。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从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就危险驾驶罪等8个罪名的量刑规范化开展第二批试点,其中明确要求,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一新规随即引发热议,有人担忧,这个口子一开,是否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破一个大洞”,从而违背当初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有专家对此表示,最高法的这一规定只是重申了法理精神,使醉驾入刑在运行多年后恢复常态,各地要依照规定提出更具体的标准。专家认为,除了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形,这一新规不会对醉驾的定罪量刑产生根本性影响。 也有律师认为,在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还应将“情节显著轻微”“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进一步具体化,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医生酒后叫代驾,小区挪车被判刑 折腾大半年,广东医生王明(化名)还是没能等来一个无罪判决的结果。 去年9月8日晚10时许,王明和朋友聚餐喝了几杯白酒,于是叫代驾送自己回家,在朋友和代驾司机离开后,王明自己驾车在小区内寻找停车位,不料与停放在路边的两辆汽车发生剐蹭。交警到场检测发现,王明血液酒精含量达176.9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驾标准(80毫克/100毫升)。 一审法院判决王明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王明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于今年5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仍然认定王明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王明的辩护律师、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水说,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很不服,他本人在一审、二审中的辩护观点也都是请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至于无罪辩护的理由,王金水告诉新京报记者,他认为本案涉及的路段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道路”,王明没有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案发前王明叫了代驾,说明他没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在小区内挪车寻找停车位不同于其他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人,且案发时现场没有过往车辆行人,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对两辆车的剐蹭也没有造成危险后果。 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并未采纳辩护人关于“小区内路段不属于道路”的观点。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涉案小区虽是住宅小区,但允许社会车辆缴纳一定的停车费后进入,因此也属于“道路”。法院认定王明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但是仍然难逃一罪。 酒精含量成醉驾入刑“唯一标准” 我国对于醉驾者的严厉处罚,始于2011年,当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驾认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并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6年来,这一条款产生了巨大威慑力,酒驾、醉驾大幅下降。与此同时,对于醉驾是否应该一律入刑的讨论也延续至今。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类似王明这样的特殊情形。 2013年12月,“两高一部”印发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驾,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这一司法解释全文共7条,其中并无“不予定罪”和“免予刑罚”的规定。 一名曾在最高法刑庭工作多年的前资深法官告诉新京报记者,其实当年也提出过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入刑的问题,但“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并未将此写进条文,因为当时的环境,担心这样的表述在社会上引起负面影响。此外,社会各方对此也有分歧,醉驾入刑刚刚两年多,为了严厉打击醉驾,有些部门主张这个口子不能开。 这名资深法官表示,醉驾入刑此次松动,一个原因在于,这一法条经过多年运行较为平稳,社会的接受程度也更高了,现在作出这样的调整时机比较恰当。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看来,当初司法解释中没提“不予定罪”“免予刑罚”的内容,新的法条生效后,执法、司法部门雷厉风行,一个结果就是危险驾驶罪所占比例走高,从某种意义上说出现了打击面过大的情况。 此前有媒体报道,江苏省检察院曾于2013年发布过一项调查报告,显示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9647件,占所有刑事案件总数的9.87%,仅次于盗窃罪。该报告指出,“醉驾一律入刑”的“刚性”立法模式和司法理念,导致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成为醉驾入刑的“唯一标准”。 阮齐林表示,正是基于上述情况,此次最高法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重申了基本法理。 地方探索定罪量刑要看具体情形 最高法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这一原则性规定,最高法在通知中还特意提到,各地高院要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对个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及各种从重从轻量刑情节进行细化。 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法的意见出台之前,一些地方已经有过先行探索。 2014年,浙江省高院针对醉驾案件审判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解答,要求多种情形不应认定为犯罪:对于在居民小区内醉酒移动车位的,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只是为了挪动车位而被查获的案件,如果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2013年12月,江苏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的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交通违法情况。 醉驾者免予刑事处罚,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案例可循。 在湖南省永州市中院2015年宣判的一起案件中,上诉人阳某因工作需要饮酒后,送病重岳父去医院途中被交警查获,测出其血液酒精含量132.0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 一审法院判处阳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阳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阳某酒后驾驶确系情势紧急,事出有因,充分考虑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且犯罪情节轻微。判决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可免予刑事处罚。 专家称新规“回归常态”符合法理 上述最高法前资深法官表示,最高法此次出台的意见,无非是将实践中已有的做法明确规定下来。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则认为,新规符合法理,“是在经历一个过程后回归常态”。 阮齐林解释,之所以说新规符合法理,是因为《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总则规定普遍适用于《刑法》分则各个罪名,尤其是轻罪,“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中最轻的罪,毫无疑问不能被排除在外。” 最高法的新规经报道后,不少人表达了对量刑标准的担忧。阮齐林称,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是6个月拘役,加上已有的司法解释规定,中间自由裁量的空间不大。因各地情况不同,最高法只规定原则性标准,地方法院再具体落实,考虑到各地的人文、观念和司法机关形成的司法尺度都有所差异,因此既要强调统一,也要照顾到各地的特殊性。除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最高法还可以通过示范案例、研究室的解答等发挥指导作用。 包括王明案在内,律师王金水这些年办过不少危险驾驶案件,对于最高法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他更期待新规能够进一步具体化,“具体列出几种不认定犯罪、免予刑罚的情形,这样更有可操作性。”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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