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住建委连发三个征求意见稿,分别是《宁波市住宅小区星级物业服务导则》《关于全面推进“阳光物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一旦顺利通过,三个征求意见稿或将于今年下半年陆续实施。 从即日起,市民如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向住建部门反馈。修改意见可直接发送至邮箱2083616082@qq.com,也可以传真至89180698。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 物业服务评几星业主说了算 什么样的物业服务称得上是“五星”?自家小区物业服务属于哪个等级?新发布的《宁波市住宅小区星级物业服务导则》(征求意见稿)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进行了详细解释。 根据《导则》,小区物业基本服务标准从低到高,分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共五个等级设置。 今后,小区物业服务评几星,业主有发言权。达到五星级的物业服务,每天不低于12小时受理客户诉求;年度满意率调查至少要4次,平均满意率95%;公共区域紧急维修20分钟内到达现场,维修满意率达90%以上。 根据《导则》,针对多层老小区物业服务现状,一星级标准要保证每天不低于8小时受理客户诉求;年度满意率调查1次,平均满意率60%以上。 以后,新开发建设的物业服务项目应依据导则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在房屋销售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等级。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三星级服务标准;其他非高标准商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首次定价不得高于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 今后,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可结合《导则》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菜单式物业服务。 物业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关于全面推进“阳光物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服务内容应当在公示牌上进行公开。公示标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与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物业项目负责人及服务电话等。 《实施意见》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物业服务公示标牌的日常维护工作,在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更新相关内容,确保公示标牌与物业服务合同、实际物业服务内容相一致。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推进按酬金制实施物业管理项目应当设立财务备查簿制度。 四类建筑物禁止使用建筑幕墙 《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几类城市房屋建筑物应禁止采用规定的建筑幕墙,包括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二层或建筑高度6米以上部位和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禁止采用玻璃幕墙;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禁止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 城市立交桥或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等,禁止采用可见光反射率大于0.16的玻璃幕墙或镜面金属板等材料。幕墙玻璃外片应优先采用安全夹层玻璃、超白钢化玻璃及其制品。 记 者 周科娜 通讯员 廖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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