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林伟 通讯员 张宇琼 董自龙)近日,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我市首份劳动争议仲裁白皮书。根据这份白皮书,鄞州区去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达2100余件。其中,竞业限制纠纷、股权房产激励的性质认定等新型、特殊、疑难的劳动争议日趋增加。由于涉及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宁波企业会和部分新入职的员工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为了拿到离职员工违背这一协议的证据,我市不少企业还是“蛮拼”的:有的让在职员工冒充客户上演“无间道”,有的甚至雇佣“私家侦探”调查取证。 王某2013年进入鄞州A公司任营销副总,税后年薪30万元。其间,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协议约定,无论王某因何种原因离职,离开A公司后2年内受到竞业限制。也就是说,在离职2年内,王某不得将A公司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用于其他任何第三人的经营活动中,也不得与A公司的任何客户联系,不得在与A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事业、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同时,协议规定,王某离职后竞业限制的年补偿金为王某离职前一年税前总收入的75%。不过,如果王某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离职前年薪的3倍支付违约金,同时还需赔偿A公司的实际损失。 2014年9月,王某与A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A公司根据协议每月支付王某竞业限制补偿金24200元。 但2015年5月,A公司偶然发现王某在前程无忧网站求职发布的简历记录,他最近6个月在国内生产知名材料的B公司任销售总监,而B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有重合。A公司遂对该网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 为了拿到更为确凿的证据,A公司还让在职员工冒充客户,匿名致电给B公司人事部询问王某在该公司的工作情况。B公司称王某系该公司市场总监,负责工程塑料销售管理。A公司遂停发王某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案件处理过程中,B公司出具了一份工作证明,写明王某虽在该公司担任市场总监,但主要负责的销售内容并不涉及任何与X材料相关的工作。X材料系A公司主营业务。 最后,鄞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定,王某向A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45200元;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220000元。 鄞州区劳动人事仲裁院相关负责人解释,王某提交的B公司证明和证人证言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因此,王某在B公司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的行为,违反了A公司与王某签订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王某不服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基层法院审理后判决结果与仲裁委裁决结果一致;王某继续向宁波市中院上诉,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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