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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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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未设警示标志

消费者摔倒 获赔1200元

    商报讯(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许华鑫)消费者在超市等场所购物时,不慎摔倒怎么办?上周,李女士60多岁的母亲在位于镇海中官西路的某超市购物,因台阶太高,不慎摔倒。因为现场无警示牌,也没有工作人员提醒,李女士找到该超市有关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该超市负责赔偿,在协商未果之下,李女士向12315投诉此事,希望寻求帮助。

    根据李女士提供的情况,镇海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着手展开调查。在核实情况后,确认其投诉的情况属实。随后工作人员到该超市进行调解,最终该超市负责人同意支付1200元医药费给李女士的母亲。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超市在台阶过高处未设置警示牌导致李女士的母亲摔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监管部门提醒,商家提供的服务和服务场所本身不能有安全隐患,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家应当通过张贴醒目的警示标识、合理布置经营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等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消费者也应在购物时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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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