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市场监管之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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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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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刷单炒信 最高罚200万元

漫画 严勇杰

    11月4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新反法”在修订中所遵循的主旨是什么?又有哪些新亮点呢?请看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为您详细解读。

    修订背景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旧反法”)是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距现在已有二十几年的历史。

    一方面,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再加上我国市场经济极度活跃,各种妨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也相继出现。有些是新的竞争行为,如刷单炒信、删除差评等;有些则是老的竞争行为又有了新的表现,如过去的仿冒产品主要从商标、包装上进行仿冒,但现在却出现权利冲突的情形,比如将别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企业的字号,或将别人的包装申请一个外观专利。这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迫切需要新的条款予以整规、界定和明确。

    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而继“旧反法”之后颁布的《反垄断法》就是其中之一。“旧反法”中一些涉及反垄断的条款与《反垄断法》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叠,由此也需要把“旧反法”中涉及反垄断的条款删除。

    “旧反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去5种,新加上一种,即为“新反法”明确规定的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说,“新反法”修订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更合理界定适用范围

    “新反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增加了“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并且对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删除了“营利性”要求,解决了以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的争议。今后,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比如,有些虚假广告,其本身可能没有直接诋毁竞争对手,但它极有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受骗及致人身财物受损,这在“新反法”中直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修订完善“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定

    相比“旧反法”,“新反法”对商业标识的范围界定更加广泛更加明确。比如增加了“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又比如对名称和姓名更加明确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最后还加了兜底性条款,以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新类型仿冒(混淆)行为,此举也大大提高了“新反法”的稳定性和适用性。

    “新反法”首次明确混淆行为,其核心判断标准为“引人误认”。这个“引人误认”除了包括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还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具体而言,“旧反法”强调的是商品仿冒,即消费者错把与A商品极端相似的B商品当成是A商品而购买;而“新反法”的“混淆”概念更加广义,还包括没有把B商品当成A商品,但可能认为B商品是A商品这个厂家的二线商品,或者让消费者认为B商品和A商品这种大牌有合作,进而认定它的品质。而这些,“新反法”都将予以打击并严惩。

    此外,“新反法”有效衔接《商标法》,对其中“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这一情形在“新反法”中予以规制,更加契合查处仿冒混淆行为的实际情况,更有利于制止市场混淆行为。

    更合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新反法”明确了商业贿赂中争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目的性,限定了受贿人范围,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

    比如进一步合理界定受贿人范围或者受贿人属性,即“能够影响交易的人”。“新反法”明确“能够影响交易的人”包括:(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比如明确了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贿赂和作为《刑法》中的贿赂的区别,强调它是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也就是说非这样目的或者效果的贿赂,即使是在商业活动之中也不能认定为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的领域较广,而且其中的医疗、保险、旅游等较大领域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此严加规制,无论是对市场自由竞争,还是对保护消费者权益都具有重大意义。可以说,“新反法”进一步厘清了商业贿赂与正常市场竞争行为的界限,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活跃,有效规制违法行为。

    商业秘密更受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与重视,“新反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对商业秘密的定义由原法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改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很明显,不再强调其“实用性”。

    因为商业秘密确实存在不好界定、难以界定且取证难的问题。就此,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专门就此做了进一步解释。

    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是权利人的自我保护。具体而言,商业秘密首先要确定是一个秘密,要有必要的保护手段;其次,得明确告诉接触到这个信息的相关人员这是商业秘密,不可外传也不可擅自使用,并要和他签订相关保密合同;第三,要有相应的保密措施,比如电脑专人专用、设置密码、密钥等。

    “要有与市场价值相匹配的保护措施,有保护的意愿、有具体的措施,并且行为适当,这才构成商业秘密。”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在谈到具体执法依据时说,“新反法”删除“利诱”改为“贿赂和欺诈”,对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应知的情况更细化表述为“明知是商业秘密的前员工、单位或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表述更具体化,更便于基层判断执法。

    新增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该领域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迅速冒泡,有些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传统的如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仿冒假冒等,新出现的如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等,而刷单炒信无疑是其中最典型最突出的。

    据了解,近两年来,我市查处的网络刷单炒信案一年比一年多,去年不到20件,今年1~10月已达100多件。

    刷单炒信通过虚假交易生成不真实的销量数据、用户好评,对消费者的购物决策产生严重误导,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使商家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使没有刷单的诚信商家失去了部分交易机会,扰乱了市场秩序。

    “新反法”一方面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给予明确,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增加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最后,“新反法”还明确规定,刷单炒信和帮助刷单炒信行为将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通讯员 宣文 

    ■相关新闻

    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电视电话会议,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稽查执法部门有关干部,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稽查分管领导和大队(科)长参加了会议。会后,市局主要领导立即研究部署“新反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并于第一时间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及时更新执法理念,勇于执法实践,将贯彻落实新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宣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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