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末,浙江出台的《浙江省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8种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办法》自2018年1月15日起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浙江省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被依法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年内实施同类质量违法行为两次及以上且被行政处罚的;未通过资质认定开展检验服务活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情节严重的;未建立相关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或者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有关计量证书,情节严重的;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值不符合自我声明公开标准或性能指标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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