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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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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纠纷,如何化解和防控?

    海上运输存在复杂而多样的风险,船舶搁浅、触碰、沉没,或者遭遇不可抗力如台风、海啸、雷电等都可能带来巨额损失。因此,海上保险对分散海上危险、防损减灾起到了独特作用。

    但是,海上保险的纠纷也不少。近5年间,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687件,收案标的额约8.66亿元。

    撰稿人 徐文燕

    通讯员 王舜毕

    实习生 朱晨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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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6日,宁波海事法院与宁波市金融办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海上保险纠纷审判情况白皮书,首次向社会发布2014年1月至2018年10月近5年来发生在浙江的海上保险纠纷审理情况。

    通过总结海上保险纠纷的特点、纠纷成因,以及在法律和事实方面存在的主要争议,可以给企业和保险公司提供不少预防化解与防控的建议。

    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章青山介绍,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主要有海上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保险金赔付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三类。

    章青山说,海上保险总是伴随着海上运输展开,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因保险金赔付等问题产生的纠纷,由于证据固定困难,双方对合同条款及特殊用语在理解上存在差异等原因,从裁判结果看,保险公司完全胜诉的比例并不高。

    在近5年的海上保险纠纷案例中,也不乏被保险人遭拒赔且败诉的案例。在宁波海事法院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例。某公司为“鸿达186”轮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约定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等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负担赔偿责任。但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保险公司不负担赔偿。之后,该轮船在运输中沉没,海事部门经调查认为,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指挥、驾驶船舶,冒险航行及大风浪调头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观原因;事发海域风浪过大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鸿达186”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履行船长职责的游某是事故全部责任者。该公司就轮船打捞费和修理费100万元向保险公司理赔时被拒赔,闹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无法证明船舶沉没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遭拒赔是于法有据的。

    章青山说,签订海上保险合同时,双方应该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解释说明,特别要谨慎评估影响合同效力或免除合同责任等特别约定的条款。而即使是保险公司顺利进行赔付后,被保险人也要慎重签订赔付协议,签订后,一方一般无权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

    在另一个案例中,某公司为从越南购买的2400吨鱼粉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但在海上运输中发现货物结块,经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损失价值为104万余元人民币。然而,保险公司赔付15万美元后,该公司仍以差价巨大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赔付协议书,赔偿销售差价。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赔偿数额与公估报告中损失估算金额差距不大,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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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法院建议被保险人,要按约支付保险费,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投保财产的相关重要情况。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后需要向有关第三人追偿的,应尽力予以协助,由于过失导致保险公司不能追偿或者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追偿的,保险赔偿金会遭相应扣减。

    保险公司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应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解释说明,在接受理赔申请后、支付保险金前,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及证据;在保险费分期支付的情形下,还要加强对承保船舶的保险费催告和动态监控,一旦船东在保险期间内转让船舶或船舶被海事法院扣押拍卖而无力支付保险费时,应及时进行诉讼。

    航运保险对于港口物流行业的转型升级至关重要。根据宁波市金融办的部署,下一步,宁波计划将东海航运保险公司打造成航运保险甚至航运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核心支撑平台。在它的引领下,在宁波形成更多的航运保险相关服务主体的集聚。

    今年,宁波市抓紧起草支持宁波航运发展的实施意见,近期将提交市政府审议。按照这个政策,宁波未来的航运保险在税收成本、业务发展等方面能有更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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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