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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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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安置和补偿新政出炉

    近日,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联合发布《关于重新修订公布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今年5月1日起实施,海曙区、江北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施新的补偿办法。

    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布的政策,跟以往相比,房屋装饰补贴、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补贴、住宅用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等方面都有所提高。其中,房屋成新可按使用年限每年2%折旧计算确定;但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实际成新明显超常以及建造年份不详的房屋,按房屋成新标准评定。经计算或评定后,钢混、砖混结构房屋低于5成的,按5成确定;砖木、木、简易结构房屋低于4成的,按4成确定。

    而住宅基本造价划分5等,结构等级及价格标准分别为:钢混一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400元,钢混二等每平方米1200元,钢混三等每平方米950元,砖混一等每平方米950元,砖混二等每平方米880元。

    值得注意的是,由拆迁人提供住宅的,其附属配套的自行车房价格标准为:底层独用自行车房,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部分,每平方米600元,超过5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900元;公用自行车房每户600元。附属独用自行车房,使用面积5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每平方米400元,超过5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600元;公用自行车房每户400元。

    针对市民关心的搬家补贴问题,通知指出,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有关规定支付搬家补贴费,将水电设施、电话移机、有线电视移机、电子防盗门、电脑网络、空调移机及其他搬迁造成损失一并列入搬家补贴费。搬家补贴费每户按被拆迁住宅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计算,不足5000元的以5000元计,最高不超过1万元;实行调产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支付双倍的搬家补贴费。

    此外,这次新政策,还对房屋装饰补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见习记者 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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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