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5版:财富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9年08月30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严金融产品销售新规直指追责难、举证难、定损难

    损失赔偿数额认定清晰

    《会议纪要》指出,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以金融消费者为获取该金融产品服务而支付的金钱总额扣除已收回部分的剩余金额作为实际损失数额。

    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的,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如果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的,可以将该预期收益率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二是,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进行约定的,金融消费者请求按照预期收益率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是,合同文本中虽然没有关于预期收益率的约定,但金融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的,应当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四是,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均未约定预期收益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标准,确定损失赔偿的数额。

    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权益类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林莉表示,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方面,给出了清晰的认定,解决了定损难,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不仅只赔本金,连利息计算的标准也进行了明确,这是以前没有的。”她表示,在之前处理过的纠纷中,有的投资人与代销机构和解,代销机构对其损失进行部分补偿,但是基本没有全部把本金补到位的,更不用说利息了。“这个规定实施以后,代销机构在代销产品选择上应该会更谨慎,推荐产品时也会更规范。”

    消费者只须提供购买和损失记录

    林莉说,原来也有规定“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但是没有详细操作细则和指导原则,这次征求意见稿作了细化。

    特别就“卖者尽责”指出卖方的发行人、销售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有卖方怎么才算做到尽责,给出了尺度——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项目真实性核查、项目的披露、风险防范的义务等均作为“卖者尽责”的内容。

    而举证责任倒置也是《会议纪要》一大亮点。之前的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投资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不易掌握往来的明细,难以摸清底层资产真实情况。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导致信息不对称,往往在纠纷发生后投资人维权很困难,这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卖方来做举证,是重大的突破。

    《会议纪要》提到,在案件审理中,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相当于消费者只要提供购买记录和损失记录就可以,这是很容易提供的。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而且,卖方机构不能仅仅凭消费者签了字的“本人明确知晓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的就能免责。这是之前不少代销机构用来撇清责任的重要招术。

    《会议纪要》规定,卖方机构必须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意味着,卖方机构即使让消费者抄了“风险提示”也甩不了应承担的过失责任,也使得“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这一抽象的监管原则具体化了。

    投资者应该怎么做?

    投资人要根据《会议纪要》相关内容来规范自己的投资行为,一旦出现问题,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具体应该怎么做呢?看看业内人士的支招吧。

    一是,更加重视风险评估。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经常会被要求做投资风险评估,以便筛选哪类产品更适合自己。记住要如实填写,提供真实的信息,比如投资经验、资产状况,包括自己倾向于购买哪类产品,能承受的损失程度等都要如实告知。须知风险和收益总是成正比的,不要为了能有资格买一些看起来预期收益比较高的产品,去反向勾选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等风险评估问卷的选项。为了不确定的收益,承担超过承受能力的损失风险,这是不理智的。而且,一旦出现纠纷,你胜诉的机会也会因此变小。

    二是,要注意保存产品的宣传单、说明书等其它资料,而不只是产品合同。不少产品合同你不买是看不到的,而且,产品合同往往长达几十页,里面又有很多专业术语。且不说投资者有没有耐心仔细看,没有专业知识的投资者短时间内仔细看了也未必看懂。投资者买产品,最早接触的信息,除了销售人员的口头描述外,还有宣传单和比较简单的产品说明。这些被《会议纪要》规定是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在你维权时,很可能会成为定损的重要依据。

    林律师说,因为这次征求意见稿里,把广告宣传材料作为合同的补充,将它认定为确定损失额的依据。因此,即使正式产品合同里没有关于收益的确定描述,只要宣传材料里有,同样可以作为索赔依据。

    三是,选择规范的有实力的代销机构。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打官司既可以找产品开发机构,也可以找卖产品的机构,还也可以两者都找。购买产品时选择有实力的机构,一旦打官司也不至于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赔款。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