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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0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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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甬企工资怎么算?

我们帮您理了一份律师解疑清单

    记者 王婧 通讯员 薛胜利 倪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来得猝不及防,无论疫情本身,还是疫情应对,都会对企业和员工产生直接影响。

    “在符合政府要求和安全前提下,我们对回程人员进行了摸底,同时联系了没有离开宁波的工作人员通知他们做好上班准备,另外还与供应商也进行了联系。”1月29日,我市一家企业的HR说,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返岗或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该如何妥善处理?如何支付其工资待遇等问题,是他们公司高管微信群中这两天一直在讨论的问题。

    据记者了解,这家企业遇到的问题并非个例,很多企业都将要面临这些问题,延长的“3天”假期和延迟复工的“7天”期间,工资要不要发?企业主动延迟复工、停产停工期间,工资要不要发?如果发工资发多少?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墨社劳动法团队就企业和员工都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和解答。

    1

    国务院延长“3天”春节假期, 企业如何理解?

    国务院公布春节假期延长三天,那么这“3天”假期该怎么定性?文件未直接明确如何处理。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是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放假三天。如延长的3天假期被理解为法定节假日,不符合先行的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将导致企业单方承担了全部责任。

    另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项内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因此,延长的3天假期依法应属于国家临时增加的调休假期,作为劳动者休息日处理,企业应严格执行。

    2

    浙江省政府发文规定“7天”延迟复工期,

    企业如何理解?

    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了“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也未明确延迟企业复工“7天”的性质。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四十二条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和宁波现行劳动政策法规,参照属于“3天”春节假期处理,属于调休假期。

    1月28日召开上海疫情新闻发布会,上海人社部门意见为“延迟复工期间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办公的,同样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关规定,企业应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3

    企业因经营需求,能否提前复工?

    浙江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建议擅自提前复工。否则可能会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4

    “3天”“7天”期间,工资要不要发?

    律师建议企业作调休处理,“3天”“7天”期间,可以安排补班,计薪天数、计薪方式没有影响。

    “3天”“7天”期间,企业原因不安排补班的,视为企业自身停产停业时间。时间没有超过30天,企业按照约定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需要提示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对工资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岗位技能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约定、工资结构本身又不清晰明确的,按照前12个月(未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实得平均工资70%支付。

    职工因疫情在此期间被隔离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支付隔离期正常工资。

    那么,“3天”“7天”期间提供劳动且未安排补休的,工资怎么发?《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律师表示,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在“3天”“7天”期间加班且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超出审批周期时间的工作小时数,按照1.5倍计算。

    

    “3天”“7天”期间工资标准表

    

    5

    企业主动延迟复工、停产停工期间,

    工资要不要发?

    依据浙江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分如下四种情形:

    1.支付全额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工资必须全额支付,这是针对特定人员的。

    2.支付正常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3.支付最低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支付生活费: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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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