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慈星股份近2周股价再度暴涨(7月27日至8月7日累计上涨40.38%),与自然人徐松达接盘公司5%股份有莫大关系。 但对于这次转让,市场有诸多疑团待解——在转让协议签订前约半个月,徐松达配偶和儿子曾在二级市场交易了慈星股份。是否涉嫌内幕交易?协议转让价4.8元/股,较慈星股份年内二级市场最低价上涨约20%。徐松达为何会出手? 对此,慈星股份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时表示,双方在意向交流至确定股权转让事项过程中,尽可能地缩小了内幕知情人员的知情范围,不存在内幕信息泄漏的情形。经自查,除徐松达配偶及子女外,股权转让事项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该事项发生至披露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同时,慈星股份表示,徐松达一直从事纺织设备行业,且与慈星股份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平范交情不浅,平常交流较多,对彼此也较为了解。徐松达对公司一线成型设备的未来发展比较认同。而慈星控股股东因个人资金需求,刚好有引入投资者和优化股权结构的想法。在6月中旬的一次交流中,徐松达表达有意受让股份的想法。7月23日,慈星实际控制人孙平范与徐松达达成了一致意见,次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对于徐松达的资金来源,慈星股份表示,徐松达长期经商,有一定的家庭积累及稳定的收入,其个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拥有多处房产及厂房土地。本次股权受让所需资金主要源于徐松达个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其本人及配偶名下的证券账户内可变现资产近6000万元,以及其控股企业名下两处厂房土地可用于抵押融资1.5亿元左右。 C 不过,备受市场关注的是,在慈星股份8月5日回复深交所问询函中还抛出了控股股东减持计划。 慈星股份称,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裕人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裕人企业有限公司为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以及缓解股东自身资金压力,拟在未来6个月内寻找合适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10%。减持计划实施后,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发生变化,但实际控制人不变。 慈星股份还表示,除实际控制人以外,公司其他董监高在未来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 同时,慈星股份还强调,此次大股东减持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进行减持。其字里行间透露出不会“硬着陆”的意味。 但令市场不解的是,慈星股份既然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为何还差钱?而且,慈星股份7月27日刚公告拟转让5%股份,合计总价达1.92亿元。 如果以8月5日收盘价7.55元/股计算,慈星股份8月5日公告拟再度减持的10%股份合计金额将达5.9亿元。 这“一转一减”操作中,慈星股份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将套现超过7.8亿元。 记者还注意到,今年,慈星股份第一大股东宁波裕人投资有限公司先后向银行质押了1.73亿股,质押股份比例高达88%。而质押日参考市值合计恰好约7.8亿元。 在第一次减持尚未完成,实控人再次火急火燎的抛出了第二份减持计划,难免有些耐人寻味。 面对市场种种疑点,深交所再次下发关注函,针对慈星股份控股股东拟减持10%股份一事,要求其核实说明,本次减持是为了“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原因及合理性等相关事项。 此外,深交所还要求慈星股份结合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筹划中的重大事项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是否存在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 截止至发稿,慈星股份尚未做出回复。 D 市场对于慈星股份引入战投的疑问尚未打消,又一疑点再起。 7月13日,慈星股份曾发布公告称,2019年8月23日,其控股子公司东莞市中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米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意向性《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上限不超过103600万元,最高占公司2018年度营业收入168967.58万元的61.31%。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中天尚未收到上海米亚付的首次订单首笔标准产品预付款,故该合同自动终止。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米亚成立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注册资本5亿元,实缴资本242万元,参保人数为0,主营业务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汉能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集团”)持有上海米亚100%股份,2020年有2单诉讼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累计金额为84406万元,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2018年,东莞中天营业收入仅为5626.58万元。 8月7日,深交所发布向慈星股份发布关注函称,上海米亚成立不足4个月,公司就与其签订总额达103600万元销售合同,请公司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并补充披露公司与其签订意向合同的决策程序及筹划进程情况。 同时,深交所要求慈星股份补充披露东莞中天近2年又一期营业收入,以及开展汉瓦单玻自动线设备业务的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核实东莞中天是否具备承接与上海米亚签订意向《采购合同》的能力。 此外,深交所要求慈星股份补充披露上海米亚未能按约定支付保证金的原因,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终止合同的具体时点及其合理性、认定依据及其充分性,以及合同确认终止时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信息披露滞后情形,是否存在利用采购合同信息炒作股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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