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观察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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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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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调控新政热点解答

    一、新政策对限购区域作了哪些调整?

    答:住房限购区域由目前的“北环西路—广元路、广元路延伸段(规划)—西洪大桥(在建)—秋实路—鄞县大道—机场路—鄞州大道—鄞县大道—宁波绕城高速G1504—东环南路—东环北路—北环东路—北环西路”所围区域,扩大至宁波绕城高速所围区域,以及江北区慈城镇,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蛟川街道,鄞州区云龙镇、姜山镇,下应街道、首南街道、奉化区方桥街道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所辖行政区域。

    此次限购区域调整,由原来的约240平方公里扩大到现在约990平方公里,将近期我市商品房、二手房热点板块基本纳入了限购区域,同时还将奉化区方桥街道所辖区域纳入限售区域。

    二、我市购房资格有哪些变化?

    答:购房资格方面,《通知》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了调整:

    一是购房资格核查范围由市五区扩大至市六区(含奉化区);

    二是收紧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资格条件,取消“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保留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作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依据,且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应当无补缴记录;

    三是暂停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属于本市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等五类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在我市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或者在市六区申请无房户优先认购新建商品住房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即凭人才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可以不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对于二手住房市场有哪些新的管控措施?

    答:对于二手住房市场,《通知》主要是从“完善二手住房交易规则”和“加强住房交易管理”两个方面着手规范。

    完善二手住房交易规则方面,一是规范房源核验发布,在房源发布挂牌信息时同步匹配同类房源近期(近六个月)网签价格区间(以按揭贷款成交案例为基准),提高市场价格信息透明度。加强对二手住房挂牌价格的监测,及时下架挂牌价格明显背离网签价格区间的二手住房源。

    二是建立热点学区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发布机制,引导和规范热点学区二手住房的挂牌和交易行为,落实交易参考价格在金融信贷等应用,抑制热点学区二手住房价格的人为炒作和非理性上涨。

    加强住房交易管理方面,严格限制限购区域内二手住房赠与,堵住利用赠与方式规避限购政策的漏洞。

    《通知》规定,赠与限购区域内住房的,受赠居民家庭应当具备在限购区域内的购房资格。赠与人赠与住房后2年内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的,已赠与的住房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套数。

    四、计划发布交易参考价格的首批热点学区有哪些?

    答:综合参考学区二手住房近期成交量、挂牌价格、网签价格等多方面因素,计划发布交易参考价格的首批热点学区共计有9个:

    宁波市实验小学

    海曙外国语学校(青林湾校区、五江口校区)

    宁波大学附属学校

    华泰小学(东校区、西校区)

    堇山小学

    宋诏桥小学

    四眼碶小学(新河校区)

    镇海区中心学校

    镇海应行久外语实验学校

    上述9个热点学区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将于近期发布,以后将根据学区热度和市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增加热点学区名单,并及时发布交易参考价格。

    五、在金融和税收方面,有哪些抑制投资购房的具体举措?

    答:金融方面,再次强调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发布的房地产金融政策。

    《通知》规定,“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需求,抑制利用信贷资金投资投机行为。加大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工作力度,严格审核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从严查处经营贷、消费贷等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

    税收方面,购房人缴纳契税,家庭住房套数的核查范围由市五区扩大至市六区。4月16日22点之前查询打印的家庭住房套数纸质结果,继续有效至到期日。扩大核查范围将增加在市五区和奉化区炒房客的纳税负担,可以发挥抑制投资购房行为的作用。

    六、在市场秩序监管方面,此次新政侧重于对哪些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整顿?

    答:《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管理,严厉打击违规收费、操控认筹比例、捂盘惜售、捆绑销售等行为;加强网络、自媒体等媒介发布价格管理,严厉打击煽动价格上涨、散布不实市场信息、恶意炒作房价等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赚取差价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新政实施后,各地各部门将主要针对以下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商品房市场方面,房地产销售中任何形式的价外加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参观基础装修样板房;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操控或变相操控认筹比例规避公开摇号行为;不得以住宅价格销售储藏室等住宅附属用房;不得强制捆绑销售升级装修。

    二手住房市场方面,二手住房挂牌价格明显异常,哄抬二手住房价;通过网络、自媒体等煽动房价上涨、渲染市场恐慌情绪、恶意炒作市场等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怂恿、诱导交易各方操控价格,或者对交易各方隐瞒事实、赚取二手房差价等违规行为。

    七、新老政策如何衔接过渡?

    答:●关于共有产权的交易问题

    限购范围内,共有人间的住房产权份额转让、赠与业务,因受让方未增加住房套数,不需受让方开具购房资格证明。

    但共有产权人向第三方转让、赠与住房,受让方需具备家庭购房资格。

    根据新政,市六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人间的住房赠与,赠与人赠与住房未满2年,赠与人申请购房资格时,已赠与的住房需计入家庭住房套数。

    举例:2021年4月17日申请限购资格的,2021年4月17日之前2年内已赠与的住房,计入家庭住房套数。

    ●家庭购房资格证明适用老政策的两个前提条件

    1、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前、付款前,交易的住房需满足上市交易条件,不得有限售、查封、征收(拆迁)等限制交易情形存在。

    2、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或认购协议的日期,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日期需在新政发布前,即4月17日前。

    即:同时满足这2个条件的,则在新政前已经开出、还在30天有效期内的原限购证明依然有效。

    ●适用老政策的购房款付款凭证、代收代付及个税缴纳证明问题

    1、可以认定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的凭证,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POS单、付款发票、手机银行及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现金支付原则上不认可。

    2、购房款的代收、代付仅限于配偶或直系亲属,需提供户口簿等直系亲属证明。

    3、适用老政策的个税缴纳证明,其个税缴纳时间要求在政策实施前。

    ●关于无补缴记录的社保缴纳证明的说明

    不论是何种原因、何种途径补缴过社保的,均按照有补缴记录算,也就是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甬建发[20214]41号)文件精神。

    在《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不能显示到区县一级社保参保地的过渡阶段,具体执行中,按照参保证明上显示的参保单位的注册地来认定缴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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