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黎莉 核心提示 近年来,以共享电单车、单车为代表的共享交通出行方式,已经成为不少国人生活的一部分。在宁波,市民也早已习惯了它带来的便捷。不过很多城市在探索共享交通管理办法和运营模式上,依旧存在一些问题。那么如何将共享交通,特别是贡献电单车的文章做深,让它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市民甚至成为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一个抓手,也是值得业内探讨的一个话题。 对话嘉宾:国内共享交通权威专家、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交通运输规划博士后 顾大松 Q:您所说的“宁波样板”最根本的是解决了一个什么问题? A:具体而言,共享电单车难题成功治理的“宁波法治模式”,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企业守法”。 第一是使用了“软硬兼施”的科学立法。2019年7月1日修订施行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确定的“四项硬法制度”与“一项软法制度”。其中硬法是指《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与第三十七条确立了包括总量调控、电子注册、电子围栏、即时代履行四项制度。这些制度积极地调动了使用者、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一起为共享车辆的进驻、使用、停放等事项“负责”。 而“软法”制度则为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就停放管理问题签订行政协议预留了空间,通过双方的合意行为的“软法”方式补充了刚性的“硬法”的不足,推动共享电单车停放的精细化管理。 事实上,共享单车、电单车管理上最大的难题,就是乱停乱放。宁波市管理部门依据《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法规依据,通过联合执法、第三方监管、即时代履行三类机制严格执法,使得宁波共享电单车的停放秩序得到很好的实现。这也构建起了宁波市共享电单车管理的基本制度。 Q:前不久您也参加首届中国慢行交通大会,小遛共享在会上《放心标准100条》,您认为为什么值得鼓励? A:以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为主要业务的互联网非机动车租赁运营企业,因其系利用公共道路经营,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在单车的停放秩序维护、骑乘人员的安全保障等方面下大力气,方能取得商业上的成功,从而实现城市公共空间的秩序与安全维护与企业发展的合作共赢。 宁波小遛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是这样的代表性企业,通过技术研发与加强管理等工作,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管理部门的严格执法环境下,通过企业守法,实现了与城市公共秩序与安全维护的共赢。 此次,小遛公司根据成功实践首创提出的 《小遛共享放心标准100条》,在同行和很多专家看来是难以企及的高标准,但据我这几年对多家共享企业的跟踪研究,小遛共享提出的非常严苛的放心标准100条,他们一直在实践,很多地方已经高于这个标准。这应该是小遛这类型专业主义,只认真做好共享出行,不多元化发展的公司的独特优势。 Q:共享单车、电单车,每个城市都在管,为什么就是管不好?您认为根本原因在什么地方? A:共享电单车的治理,是当前城市管理领域的一大难题。 2017年,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对共享电单车的政策定位为“不鼓励发展”。 但是,由于“不鼓励发展”属于较为少见的政策用语,在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偏差。在有的地方,认为“不鼓励发展”就是禁止。如2019年,广东省各地就按照市该省发布的《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纷纷开展清理共享电单车的行动。 在有的地方,则将其理解为事实上的放开,但放开后因为共享电单车数量激增又紧急清理。如中部某省会城市,2019年共享电单车有近10万辆,到2020年下半年则激增至近50万辆,数量占了全国的10%。由于过度投放,引发了诸多的问题,该市于2020年底又紧急清退了近40万辆,呈现了一个“暴涨到暴减”不正常过程。 “不鼓励发展”政策执行过程容易产生上述偏差,已经到了一个亟须调整的关头。 Q:这方面您觉得浙江省和宁波市做的怎样? A:浙江省是全国第一个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共享电单车发展方式的省份,为“不鼓励发展”政策调整提供了一条法治路径,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2020年7月1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生效,在其第十六条中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当地道路交通、公众出行等因素,制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的投放政策,明确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而在更早的2019年7月1日,宁波也实施了《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其中明确了依法发展共享电单车业务的基本要求,而宁波相关部门及共享电单车企业严格执行该地方性法规要求,取得了较好的共享电单车治理效果。我认为,正是共享电单车治理的“宁波法治模式”,为浙江省率先开展共享电单车管理立法奠定了基础,探明了方向,也足以成为共享电单车“不鼓励发展”政策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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