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封面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1年11月18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警惕洗钱陷阱维护自身利益

    潘某找杜某帮忙,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周转。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证后,办理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将这些银行卡借给潘某使用。潘某得到银行卡后,按照事先约定联系境外诈骗犯“阿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诈骗的赃款110多万元,并按10%的比例提成。案件经过审理,法院判定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到2年不等。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一起反洗钱案例。据宁波银行反洗钱专家介绍,所谓“洗钱”,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各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手段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反洗钱是我国三反监管体制机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一部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若不做好反洗钱工作,则会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恐怖主义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因此,广大金融消费者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警惕洗钱陷阱,维护自身利益”。

    大众应该怎样远离洗钱风险?宁波银行反洗钱专家提出,可通过“一选择、一主动、三不要”的方法防范洗钱陷阱。

    “一选择”是指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不仅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和资金的安全性。而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同时,也能确保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一主动”是指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识别是反洗钱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的客户身份信息可以帮助金融机构精准锁定洗钱犯罪分子,保护公众利益。同时,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5号令规定,金融消费者不能或者拒绝提供必要信息,致使银行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银行可以对其金融活动采取限制性措施。确有必要时,银行可以依法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三不要”是指“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否则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替罪羊”。一经查实,出租人或出借人将受到账户限制,5年内不能上网购物,5年内不能再新开账户等惩戒措施。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