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婧 核心提示 11月27日,香溢融通发布公告称,收到宁波市公安局《立案告知书》,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现已对该案立案侦查。 香溢融通表示,上述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事项与公司2019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系同一事项。“公司将积极配合宁波市公安局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1月10日,香溢融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经自查发现有两项投资业务的收益确认存在问题,并将对公司2015-2017年的财务进行会计差错更正。2019年1月12日,香溢融通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0年4月9日,香溢融通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年6月5日,香溢融通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经查,为牟取不正当绩效奖励,香溢融通涉案高管透过理财产品实施财务造假过亿元,通过先虚增后冲减方式跨期操纵利润,导致公司2015、2016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因相关产品收益权转让附带担保,香溢融通当期不得确认投资收益。但香溢融通隐瞒担保事项,提前确认投资收益,并为了履行担保义务,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占2015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48.76%。虚增净利润7758.03万元,占2015年更正前净利润的49.96%;2016年虚减利润总额4097.60万元,占2016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26.54%,虚减净利润2927.80万元,占2016年更正前净利润的24.97%。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对香溢融通进行了顶格行政处罚。相关涉事高管被处以罚款及不同程度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香溢融通也被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时隔一年半,香溢融通又因该事件被公安局立案侦查。这对香溢融通会有什么影响?公司又可能会面临哪些处罚?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表示,假设最终要追究香溢融通违规披露信息的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是相关责任人。原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并不对上市公司刑事处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此次刑责追究不适用新刑法量刑的规定,是否有刑事责任,最终由法院认定。 据了解,上述可能的刑事责任比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要轻了很多。新刑法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条款规定,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表示,公安机关是在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之外,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属于不同层级的处置。刑事调查会根据相关法律进行独立且不同角度的全方位责任追究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最后也会移交至法院依法判决,所有责任方都将被追责、不分法人和个人。从财务造假过往案例来看,公司将主要以罚款赔偿为主。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若公司此次构成单位犯罪,相关人员将会面临刑事处罚。除罚款外,公司在再融资等方面也会受到影响。此外,投资者对香溢融通索赔诉讼也已取得了终审胜诉判决。 “因香溢融通被行政处罚,我代理的投资者已经赔到钱,是通过法院诉讼的。”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表示,证监会的处罚结论已经构成投资者索赔的前置程序基础,因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依法可以提起索赔。在2016年3月10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且在2019年1月12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经过法院测算存在损失的,起诉后可以获得胜诉判决。 王智斌认为,此次公安机关对香溢融通及相关主体进一步追责,清晰地展现我国法律体系对证券违规行为全面惩戒的力度。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三位一体的组合拳将大大震慑潜在的违规者,有力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