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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0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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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过期作废,商家“卡”你没商量?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 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见习记者 景小芳

    如今,商家的消费卡、购物卡、储值卡花样百出,市民使用预付式消费卡的频率也越来越高。然而一旦这些预付式消费卡超过商家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后便不能继续使用,很多消费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卡中余额也成了商家的额外收入。

    消费者:

    消费卡一过期就“翻脸不认”?

    近日,市民袁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在使用某家蛋糕店的预付式消费卡时,商家以卡过期为由拒绝收付,卡里两三百元只能打了水漂,他认为商家此举是“霸王条款”。

    记者了解到,袁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并非个例。记者走访了城区某家儿童游乐场,工作人员向记者推荐了VIP体验卡,即充值400元可在1年内享受20次项目优惠体验,如超过1年有效期还未消费完,工作人员笑称:“一般不会发生这个情况,如果超过1年有效期就作废了。”在另一家游乐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的贵宾卡有两种:充值100元游玩8次,以及充值200元游玩20次。“现在办理贵宾卡,使用有效期至今年的11月30日。”工作人员说。记者看到,售票窗价目表上还标注了“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字样。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消费者对商家规定的预付式消费卡使用有效期也只能默认。

    区消保委:

    商家应退还余额

    商家所谓的预付式消费卡过期作废,真的符合规定吗? 

    记者了解到,在2012年9月由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19条明确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也就是说,很多商家单方面规定预付式消费卡使用期限与《管理办法》相违背。此外,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的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并不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

    记者随即联系区消保委了解相关情况,秘书长王剑国表示:“卡中标注的期限只是一种合同期限,合同终止,并不代表卡中的钱随之作废。商家应当将消费者卡中的余额退还给消费者;不过对于一些季节性很强的例如月饼、粽子等商品,由于持有过期卡券的消费者违约在先,自身将承担一部分的经济损失。但无论如何,商家所谓的预付式消费卡逾期作废、剩余金额一概不退的做法是明显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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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