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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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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幼鱼,我们一起来行动

    为保护海洋渔业幼鱼资源,加强海洋渔业捕捞管理,我区按照省统一部署,将从今天起施行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等6种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制度(暂定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最新发布的《关于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我省将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及其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个体体重)定为:带鱼体重60克,大黄鱼体重125克,小黄鱼体重30克,银鲳体重60克,鲐鱼体重65克,三疣梭子蟹体重70克。为此,我区从今天起将按《通告》规定的上述6种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对全区海洋渔业捕捞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将严格执行去年12月23日通过的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禁止在全区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大排档等餐饮场所销售消费未达到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的幼鱼,并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多大的鱼儿不能捕、不能卖

    浙江省6种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及其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

    (2017年3月24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保护幼鱼

    奉化一直在行动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坚持环境优先的发展理念,把生态和资源保护放在渔业发展的突出位置,在省、市海洋与渔业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深入开展“一打三整治”和修复振兴浙江渔场专项行动。特别是去年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进入第二阶段后,我区围绕强化伏休管理、突出幼鱼保护和渔具整治、严厉打击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等几个方面的工作,迅速行动、狠抓落实,“幼鱼保护攻坚战”和“伏季休渔保卫战”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统计,去年来,我区共开展海上、港口检查106次,联合检查水产交易市场、菜市场、饭店等违禁渔获物交易场所30余次,登临检查渔船1238艘次,清理取缔以地笼网为主的禁用渔具5000余顶,查获各类违禁渔获物1900余公斤,查扣拆解涉渔“三无”船舶43艘,立案查处56起,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起4人,全面完成241艘“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增殖放流各类鱼苗12245万尾,有效保护了象山港海洋资源环境。

    保护幼鱼

    就是保护海洋的未来

    “保护海洋幼鱼资源功在当代,泽被千秋。”浙江省拥有22万多平方公里全国最大的近海渔场,素有“东海鱼仓、中国渔都”之美誉。然而,由于长期以来采用粗放型发展方式等因素,渔业资源衰退十分严重,海洋环境污染不断加剧。数据显示,2015年全省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约345万吨,其中约有1/3是经济鱼类幼鱼和各类海产的幼体。“筷子”带鱼、“纽扣”鲳鱼等十分常见,还形成了“捕小鱼喂大鱼”的不合理现象。这对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东海无鱼”的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加大海洋渔业资源特别是幼鱼资源的保护,是当前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紧迫任务。

    另外,国家和我省现有法律法规对海洋渔业资源保护虽有相关规定,但是比较原则,操作性也不是很强,特别是对于幼鱼资源保护和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的规定还不健全,监管职责也不够明确。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去年12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加强对我省海洋渔业捕捞的管理。

    所谓的幼鱼要怎么界定呢?《决定》明确规定,它是指未达到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最小可捕捞规格标准的渔获个体。根据浙江省渔场修复振兴工作推进实际,《决定》选取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等6种常见主要种类作为重点保护品种,并授权渔业部门制定一定时期内的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

    出海捕鱼难免会捕捞到幼鱼,那么这个比例要控制在多少呢?《决定》规定,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带回来的保护品种幼鱼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装载渔获重量的20%(其中灯光围敷网作业带鱼幼鱼比例不得超过5%)。同时,《决定》对捕捞上来的幼鱼如何处理也是有要求的,应当投售给水产加工厂、鱼粉厂等收购单位,禁止在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大排档等餐饮场所销售未达到当年最小可捕规格的保护品种幼鱼,从源头减少对海洋幼鱼资源的破坏。

    为切断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产业链,《决定》还规定在伏季休渔的一定时期内,禁止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虾蛄等8种常见主要海洋捕捞冰鲜或活体水产品,督促捕捞渔民严格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保护幼鱼

    需要各方共同参与

    《决定》《通告》的出台和实施,充分体现出我省保护幼鱼资源,振兴浙江渔场的决心。为此,我区将按照上述法规和规定,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实施联合执法行动,从捕捞、收购、运销、经营等多个环节入手,严管实查,坚决打击违反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制度和违反伏休制度的行为。同时,将继续加大力度取缔违禁渔具,严厉打击“三无”渔船、违规造船、非法补给及销售违禁渔获物等行为,扎扎实实地管好家门口这片海、护好海里这些鱼,让海洋渔业资源得以休养生息、合理利用。引导人们善待海洋,合力护渔,共同守护我们蓝色的家园。

    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大队负责人李静辉告诉记者。保护幼鱼,除了渔业主管部门的努力,还需要各方共同参与。特别是全区捕捞渔船(包括休闲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及本省关于海洋捕捞渔具及捕捞方法、禁渔区及禁渔期、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幼鱼比例限量等规定,自觉执行最小网目尺寸、重点保护品种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及幼鱼比例制度,不购买、不携带、不使用“一电四网”(电脉冲惊虾仪、多层囊网、地笼网、滩涂串网、珊瑚网)禁用渔具,从源头减少对海洋幼鱼资源破坏。

    《决定》规定,符合比例规定的保护品种幼鱼应当投售给水产加工厂、鱼粉厂等收购单位,收购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幼鱼来源、种类、数量及加工利用等情况。水产养殖场投喂的鱼饲料中,保护品种幼鱼重量比例不得超过投喂鱼饲料总量的20%。

    根据《决定》规定,渔业、海警、公安边防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渔港码头、渔获物销售和利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有非法捕捞行为,或者带回的保护品种幼鱼比例超过限量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幼鱼收购单位超限量比例收购保护品种幼鱼、水产养殖场使用的鱼饲料中保护品种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超过比例的幼鱼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也将按《决定》规定,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渔获物陆上运输环节的联合监管,发现有违禁渔获物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场内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证明渔获物来源的进货凭证和未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的、市场举办者未查验渔获物进货凭证或者允许没有进货凭证的渔获物入场销售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特别是在市场进行幼鱼出售,经营者将依法被予以处罚。此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渔获物销售流动摊贩的监督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边防、海警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衔接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违法捕捞案件的打击力度。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水产批发市场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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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